r> 夏四月壬寅,追号皇后母开封君。
冬十月丁未,永福殿火〔一〕。
〔一〕 范书顺帝纪、扬厚传及续汉志均作“承福殿”。
丙子,太尉庞参以久病策罢。故司空王龚为太尉〔一〕。
〔一〕 按十年辛巳朔,无丙子。范书作“十一月”是。又王龚为太尉,范书作“十一月乙巳”。
十月〔一〕,武陵太守奏蛮夷望上恩,请入贡,比汉民。议者以为可听。尚书令虞诩曰:“自古圣王,不臣异俗。非德不能及,威不能加,以蛮夷兽心, 贪婪难整。是故羁縻绥抚,受而不逆,叛而不追。今赋而税之,必有怨叛,叛而伐之,必复兴士众。计其所得,不价所费,必有后悔之不追。”上不从。
〔一〕 前有十月,此不当复出。或系衍文,或乃十一、二月之误。
诩字升卿,陈国武平人。祖父经为狱吏,常效于公之治狱。及诩之生,经曰:“吾虽不能及于公,子孙可至九卿。”故字曰升卿。少失父母,与祖父母居。年十三通尚书,国相见而奇之,欲以为吏。诩曰:“祖母年九十,居贫,非诩无以供养。”乃止。
二年(丁丑、一三七)
春,武陵蛮夷以贡非旧约叛。
三月乙卯,司空王卓薨。丁丑,光禄勋郭〔虔〕(干)为司空。〔一〕
〔一〕 据范书及袁纪下文改。
夏四月丙申,地震。
五月癸丑,山阳君宋姚有罪,归里舍。
秋七月,日南蛮反。交址刺史樊演出讨失利,寇遂攻掠郡县。上甚忧之,议者宜遣大将军发荆、扬、兖、豫四万人赴救。
大将军从事中郎李固议曰:“荆、扬安稳,发其吏救之可也。今荆、扬盗贼盘结,武陵、南郡〔蛮〕夷未集〔一〕,长沙、桂阳数被征发,难复扰动,其 不可一也。兖、豫之民,闻万里征役,无有还期,恐十五万户不得一士,郡县迫促,惧有叛亡,其不可二也。南州水土温暑,〔加〕(如)有瘴气〔二〕,恐死者十 四五,必道路奔散不能禁,其不可三也。士卒比到,万里疲劳,不可复斗,其不可四也。军行三十里为程,九千余里,三百日乃到。计人日五升,用米〔六〕十万斛 〔三〕,尚不计将吏驴马之食,但自致费〔且〕(但)若此,〔四〕其不可五也。设使军到,死亡者众,不足当,复益发,此为刻割心腹而乐四支〔五〕,其不可六 也。今二郡徒叛,还自相攻,但坐征发之故,何况乃发四州赴万里哉!其不可七也。前中郎将尹就使益州,益州谚曰:‘虏来尚可,尹来杀我。’后就征还,以兵付 刺史张乔,因其民困,旬月破灭殄尽。此发将无益之效,州郡(不)可任之验也〔六〕。可但选有勇略仁惠,以为刺史、太守,勿与争锋,以恩信招来,赦杀伤之 罪,以息发军。故并州刺史祝良性多勇决;及张乔前在益州,实有破虏之功,皆可任用也。文帝遣冯唐即赦魏尚〔为〕云中太守,就拜龚舍为泰山太守〔七〕,祝良 等可用,皆宜即拜,便道之官。”于是拜祝良为九真太守,张乔为交址太守,二郡即安。
〔一〕 据范书南蛮传补。
〔二〕 据范书南蛮传改。
〔三〕 据范书南蛮传补。
〔四〕 据陈澧校而改。
〔五〕 范书南蛮传“乐”作“补” 。
〔六〕 据文意删。
〔七〕 据钮永建校而补。又魏尚事见汉书冯唐传,龚舍事见汉书两龚传。
冬十月,行幸长安,祀陵庙。
丁卯〔一〕,京师地震。
〔一〕 十月乙亥朔,无丁卯。范书作十一月事,疑袁纪有脱文。
三年(戊寅、一三八)
春二月乙亥,京师地震。
夏闰月己酉,京师地震。
秋八月乙卯,太白昼见。本志以为大将军梁商父子贵盛之象也。〔一〕
〔一〕 此亦东观记天文志之文。
己未,司徒黄尚以灾异罢。
九月癸酉,光禄勋刘寿为司徒〔一〕。
〔一〕 范书作“九月己酉”。按是月庚午朔,无己酉,范书误。又袁纪“光禄”下原脱“ 勋”字,迳补。
十二月戊申,日有蚀之〔一〕。会稽(九)郡以闻〔二〕,京师不见。
〔一〕 续汉志及范书均作“十二月戊戌朔”。
〔二〕 据续汉志删。
后汉孝顺皇帝纪下卷第十九
四年(己卯、一三九)
春二月乙亥,京师地震〔一〕。
〔一〕 范书、续汉志均作“三月” ,黄本正作“三月”,蒋本见下文有“二月”,妄改之耳。按此条当移至“夏四月戊午”条前。袁纪于此当脱 “春正月庚辰,中常侍张达等有罪诛”句,故下述此事始末。又梁商所言“达和气”,即指春正月皇帝亲率三公九卿迎春于东郊,以致和气之意。
初,上之立,阉官之力也,由是宠之,始专政事,争执权势。中常侍张达等乃谗中常侍曹腾、孟贲与将军商召诸王子〔一〕,请收之。上曰:“将军父子 我所亲,必是共嫉之耳。”乃诛达等,辞及在位大臣。商上表曰:“春秋之义,功在元帅,罪在首恶〔二〕,赏不僣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