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寒心。明者消祸于未萌,今既见矣,修政恐惧,则转祸为福矣。
〔一〕 胡三省曰:易曰:“不远复,无祇悔。”论语曰:“过则勿惮改。”
〔二〕 裂原作“烈”,据黄本迳改。
上览众对,以李固对为第一〔一〕,诸常侍悉叩头谢罪,朝廷肃然。
〔一〕 沈钦韩曰:“案融对碌碌无取,衡乃归咎于左雄,为胡广等讼冤。文人固陋如此,视固之直指近幸外戚,以感悟人主,有天壤之别矣。惜袁范各以意刊削,二书相校,同者才十之三,遂不见元本。”按融、衡二对不见范书,唯通鉴删取袁纪而引之。
拜固为议郎,权臣皆切齿于固,将加之罪。朝中名臣黄琼等救解之。岁中,梁商请为从事中郎。商以后父辅政,柔和自守,内竖乱政,不能有所裁。固奏 记于商曰:“今四海云扰,背义趋利,父劝其子,兄勉其弟,皆先论价而后定位。夫致一贤则国赖其功,招一恶则天下被其害。数年已来,妖怪屡起,宫省之中,必 有阴谋。将军位尊势重,诚令王政一整,必享不朽之福。” 商不能用。
戊午,太尉庞参、司〔空〕(徒)王龚以灾异免〔一〕。
〔一〕 据黄本改。又庞参罢,范书乃七月事。
六月,太常孔扶为司空。
丁丑,洛阳宣德亭地坼八十五丈。本志称李固曰:“阴类专恣,将有分坼之象。”其后中常侍专权忿争之应也。
八月己巳,大鸿胪施延为太尉。
冬十月,初随月律作应钟。
三年(甲戌、一三四)
夏戊戌,大赦天下〔一〕。赐民爵;八十已上米,人一斛;九十已上帛,人一匹,絮三斤。
〔一〕 范书顺帝纪“夏”下有“五月”二字,袁纪脱。
秋七月,羌寇〔汉〕(濮)阳〔一〕。
〔一〕 汉濮形近而讹。
冬十一月,羌寇武都。
壬寅,司徒刘〔崎〕(恺)、司空孔扶以灾异免〔一〕。
〔一〕 恺死于延光二年,此“恺” 乃“崎”之误。
己巳〔一〕,大司农黄尚为司徒,光禄勋王卓为司空。
〔一〕 是月壬辰朔,无己巳。“己巳”乃“乙巳”之讹。与壬寅隔二日,与事合。
四年(乙亥、一三五)
春二月丙子,诏曰:“自今中官得以养子为后。”
夏四月甲子,太尉施延以选举贪污免。
戊寅,执金吾梁商为大将军,故太尉庞参为太尉。
商推诚实不为华饰,尝病多藏厚亡为子孙累,故衣裘车马供用而已,租俸赏赐分与昆弟故旧,虚心下士,门无停宾,检约宗族亲戚,莫敢犯禁,朝廷由是敬惮之。在位所辟召,皆四海英俊,其所招引推进如李固、周举等数十人。
时魏郡霍谞舅宋光,为人所诬,引〔以〕刊定诏书系洛阳狱〔一〕,考讯楚毒。谞年十五,奏记于商曰:“谞闻春秋之义,原情定罪〔二〕。传曰:‘人 心不同,其若面焉。’〔三〕斯盖谓天下窊隆广狭高卑之形耳,至于鼻从目横,眉在眼上,未有不然者。人心异者,刚柔舒急倨敬之间,至于趋利避害,畏死乐生, 亦复同也。谞与光骨肉之亲,义有相隐,言光冤结,未有可信,请以人情平之。光衣冠子孙,径路平易,位极州郡,日望征辟,亦无瑕秽纤介之累,无故刊定诏书, 欲何救解?就有所疑,当以道理求便,安能触冒死祸,以解微细?譬诸附子疗饥〔四〕,鸩毒止渴,未入腹胃,咽喉已绝,岂可为哉!光不定制书,情既可原,台阁 执事,知而不治,吁嗟紫宫之门,泣血两观之下,伤和致灾,为害滋甚。明将军德盛位尊,人臣无二,言行动天地,举措移阴阳,诚肯留神省察,沛然信理,必有于 公高门之福〔五〕,和气立应,天下幸甚。”商嘉谞辞意,即奏原光罪。
〔一〕 据范书补。
〔二〕 昭公十九年公羊传言许止虽弑君而不罪之事也。
〔三〕 襄公三十一年左传曰:子产对子皮曰:“人心之不同如其面焉,吾岂敢谓子面如吾面乎!”故疑袁纪“其若”二字误倒。
〔四〕 战国策燕策曰:苏秦为燕说齐宣王曰:“人之饥,所以不食乌喙者,以为虽偷充腹而与死同患也。”沈钦韩引急就篇注曰:“乌喙,形如乌之嘴也。 附子,附大根而旁出者。一岁为侧子,二岁为鸟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附子乃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根、茎、叶俱有毒,根尤甚。
〔五〕 汉书于定国传载于公语曰: “少高大闾门,令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
闰月丁亥,日有蚀之。
十二月甲寅,京都地震。诏百寮上封事,靡有所讳。
永和元年(丙子,一三六)
春正月己巳,大赦天下。
诏问公卿北乡侯宜加谥列昭穆与木主否,群僚皆谓宜加谥。司隶校尉周举议曰:“北乡侯本非正统,奸臣所立,立未逾岁,年号未改,皇天不佑,大命夭昏。孔子作春秋为制,王子猛不称崩〔一〕,鲁子野不书葬〔二〕。北乡无他功德,以王礼葬,于事已崇,不宜称谥。”上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