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随征余耗等款者,酌定确数抽收。均在接奉此次谕旨后,赶紧定章。自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一日起,一律加征,不准藉端延宕,以杜畸重畸轻之弊。商人知随所往皆需此数,则趋避之术穷,偷漏之数自少。并令各省仿照浙省向办稽征厘税章程,于洋关之前设立局所,每日进货、售货各数,设法稽查。务与税关收数层层核对,以杜偷漏,更须严定章程,督饬地方官役水陆弁勇协力梭巡,如有大帮私贩,抗拒横行,拿获将货入官充赏,该犯照私盐律治罪。如并无抗拒情事,只按十倍议罚,以二成归公,以八成给赏出力员役弁勇。如私贩被人指报拿获,即于八成内分给一半赏给指报之人。如能缉获私贩洋药一百斤以上者,由该督抚将该官弁记功一次,积功五次,拟请准其照寻常劳绩章程,奏请奖叙。倘查有局员乾没,丁役卖放等弊,照侵欺钱粮例议处治罪。各省通商口岸抽收洋药厘金等款,务须按洋关结数起止日期,依限照报,并将局员职名,暨某口所销洋药斤重,分析随册报部,不准混入百货厘金所收银款,听候部拨,不准擅行动支。户部稽查收数,与关税收数,外洋贸易册数,层层核对,以杜中饱卖放及私自减折之弊。如与税关收数核较,大相悬殊,亦即将该局员等从严奏参查办。
该督抚等接到此次部文后,即将现办情形,及一切章程与委员职名,于文到十五日内奏咨立案,不准稍有迟延遗漏。”军机大臣奉旨依议。于是自光绪十一年四月初一日起,各省洋药厘金每百斤一律加为八十六两。按洋关结数起止日期,依限造报,不准混入百货厘金所收之数,听候部拨。如大帮私贩,抗拒横行者,照私盐律治罪。私贩洋药,入官充赏。缉获百斤以上者,官弁记功,积加奏奖。乾没卖放者,照侵欺钱粮例议处治罪。
一时雷厉风行,尽征尽解,然折减招徕,似所不免。开办经年,各省报收之数,仍无起色,而核计进口箱数,且知其偷漏益多。
按鸦片自印度诸处,必先至香港,转运通商各口。核每年至香港之数,转运各口外,必余一万数千石至三万数千石不等。
夫此余者,即谓香港及上海洋商船栈年终余存,与夫居香港,澳门华人自食,及煮膏运往美国诸埠、南洋各岛,多亦不过数千石、万余石,余皆漏入中国,而不输税厘者也。试合税厘计之,年中少征必数十万两、百万两。今将通商各关贸易总册,近二十余年运来洋药细数列下,其纪以西历者,缘海关沿用条约,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皆以泰西年月结计税数也。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五年,至香港者,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六千一百三十三石;余者,二万三百九十石。
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至香港者,八万一千三百五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四千五百十六石;余者,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四石。
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七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五百三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百四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二石。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至香港者,六万九千五百三十七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六百十五石;余者,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石。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九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四百十三石;余者,三万二千六百五十二石。
同治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九年十一月初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年,至香港者,九万五千四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八千八百十七石;余者,三万六千二百二十八石。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至香港者,八万九千七百四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九千六百七十石;余者,三万七十四石。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三石;余者,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二石。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起,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三年,至香港者,八万八千三百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五石。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香港者,九万一千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四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三千六百十四石。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至香港者,八万四千六百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四百六十一石;余者,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八石。
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五日起,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