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箱需银若干两,此三十年内,不得加减。在印度设局收运,必须验明真正好土,然后按箱给银。
(一)印度总督须保其洋药除中国收买之后,不得分毫余胜。缅甸等国,一概不准购买,以免浸灌云南等省。
以上四条,与印度总督、英国外部商定之款,增损随时再酌。
(一)既与印度立约收买洋药,则中国罂粟本干例禁,自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禁绝,否则无以服印度之心。
(一)设立总局,拟名曰“督销洋药局”,取销毁之义,派员总办,由此洋大臣主持,即在天津创设总局,香港、上海各设一总厂,其通商口岸各设分局。查照历年洋药进口税册,各该口每年进口若干箱,即分运若干箱,只准照此定数,亦按年递减,不准加多。
(一)洋药税课,每箱输关平银一百八十两,内拟提出十八两充作公费。缘开办之际,设局有费,缉私有费,察探有费,及逐年递减,通都僻壤施药劝戒,一切皆应有费。皆出自公费之内,非十中提一,不能敷用。
(一)洋药运到,各口存置栈房,不得零星寄顿。售出若干,即纳税若干。其税仍在该口新关完纳。无论运往内地何处,厘捐一概免完。各关监督、税务司、应令会同督销局,认真查察。
(一)在印度买洋药时,价值必须一律。抵中国后,除去印度原价及沿途水脚、保险、关税等项,其各口卖价,须由总局核定,禀报稽考。
(一)此项收买洋药之款,应由总办自向银行立约,言定在印度收买若干,即由该银行付银若干。俟洋药抵华售出,将银付还。其间往返,约两三个月,均以每年每百两七两合算,按月付息。其设局建厂栈各款,须各向银行借垫,即于每箱扣提十八两内,分年加息付给。均由总办之员,自行担承经理,如有短付情事,与国家无涉。
以上六条,乃中国自行办理之大略。所有详细节目未尽事宜,随时禀请核办。
九年正月,总理衙门仍持七年左相之议,奏奉谕旨,饬出使英国大臣曾纪泽,将洋药加征税厘一节,与英外部商办,议久不决。十年九月初五日,奉皇太后懿旨,著户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会同预筹军饷。十二月初八日,户部等衙门议上《开源节流疏》,其一为推广洋药捐输。内开:“查广东省光绪初年筹备海防,由藩司招商黄近源包抽通省洋药,捐银每年认交洋银四十二万圆,五年为满,每年递加二万圆。嗣于光绪七年,经两广督臣奏准新商李玉衡自光绪六年接办,每年包抽洋银九十万圆,仍五年为满。
各省如能仿照广东办法,招商包抽,每沿海各省以百万两,不沿海各省以数十万两为率,均可得银数百万两。惟各省水陆情形不同,或有不能仿办,自应另筹办法。
查《通商善后条约》内开:洋药只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等语。是运入内地之洋药,如何征税,按照条约,洋人原不能干预。今拟不分洋药、土药,发给华商行坐部票,按票捐银,以助军饷。其行票一项,应填写商人姓名、籍贯,按年请领。每票定以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查验另纳税厘,并由各关卡于部票内,填注该货经过年、月、日上,盖印戳为凭,以杜重复影射。
无票者,将货充公,并行严办。于行店坐票,填写铺户姓、名、字号、住址,无论资本大小,按年令捐银二十四两,每年仍换票一次。如无票者,不准开铺售卖,并行惩治。惟洋药一离口岸,散漫难稽,且私带私贩,如何防杜,应俟各省议覆定章,一律举办。其未经离口之洋药,仍照条约办理,不在此例。”十二月,曾大臣电奏“洋药税厘,现争到一百一十两,刻将议约”等语;而香港设局未据陈及,盖设局香港仍办不到也。
先是,左相督军闽省,奏请加闽省洋药厘金二十两,合原征之数共为八十六两,令江、浙各省一律加重,以免避就。苏省因于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每百斤先加银二十两,浙省亦自四月初一日起,照加二十两,仍按开源节流议内所加之数也。
二月十五日,户部、总理衙门会奏曰:“查原奏内开:值此时艰饷绌,财源无可再开,拟请将局征华商洋药税厘,量予加重。
闽省洋药进口,每百斤完洋税银三十两,照旧办理,至进口后,华商贩运行销,每百斤征华税银三十两、票税银十五两、厘金银十六两、军饷银五两,共征银六十六两。今拟请加增华税银二十两,应收耗余各款,照章随正加缴。厦门向归包征,责令核数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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