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祀以为稷。”
〔五〕拾补曰:“此文有讹,当云‘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食也’,‘也’与‘邪’通。应氏以社稷是人神,驳孝经说,其实上所引出援神契,文不全,通典亦引其说云:‘稷乃原隰之中,能生五谷之祇。原隰之祇,祭谷何害?’”札移云:“案卢校非也。‘则’与‘即’通,‘不得稷米稷’,当作‘不以稷米祭稷’,此篇说社稷五祀,皆本许氏五经异义说,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异义:‘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
’可据以校此文。”器按:郊特牲疏引异义:“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下接‘许君谨案’云云”,孙引未备,故补之。
〔六〕 左传僖公十九年,“缯”作 “鄫”,杜注:“睢水出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入泗。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也。”器案博物志:“琅邪临沂县东界次睢有大丛社,民谓之食人社,即次睢之社也。”
〔七〕 杜注:“谓若祭马先不用马也。”器案: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曰:‘五牲不相为用。’”亦是此意。
〔八〕 “民”下,原有“人”字,左传无,此后人以避唐讳旁注“
人”字误增,十反篇亦有此文,正无“人”字,今据删。
〔九〕小雅吉日作“吉日维戊,既伯既祷”,此疑涉下章“吉日庚午”而误。毛传:“维戊,顺类乘牡也。伯,马祖也。重物慎微,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祷,祷获也。”笺云:“戊,刚日也,故乘牡为顺类也。”尔雅释天:“既伯既祷,马祭也。”郭注:“伯,祭马祖也,将用马力,必将祭其先。”周官甸祝“马禂”,杜子春曰“禂,祷也,为马祷无疾。”引尔雅为证。说文禂下云:“祷牲马祭也,从示周声。诗曰:‘既祃既禂。’”盖三家异文。
汉书叙传引诗“是类是祃”,注引应劭曰:“礼,将征伐,告天而祭,谓之类,告以事类也。至所征伐之地,表而祭之,谓之祃。祃者,马也;马者,兵之首,故祭其先神也。”说与此异,盖误以师祭为马祭,故又从而为之辞耳。
○灵星
俗说:县令问主簿:“灵星在城东南,何法?〔一〕”主簿仰答曰:“唯灵星所以在东南者,亦不知也。〔二〕”
〔一〕 史记封禅书正义引庙记、续汉书祭祀志下注引三辅故事、御览五三二引三辅旧事,并云:“长安城东十里有灵星祠。”通典礼四:“周制:仲秋之月,祭灵星于国之东南。”
〔二〕 论衡祭意篇:“世儒案礼,不知灵星何祀,其难晓而不识,说县官名曰明星云云。 ”疑此即当时案礼之事也。
汉书郊祀志:“高祖五年,初置灵星,祀后稷也,欧爵簸扬〔一〕,田农之事也。〔二〕”
〔一〕 “欧”当作“驱”,续汉书祭祀志下作“驱”,汉书百官公卿表下注:“‘驱’读与‘驱’同。”又韩信传注:“‘驱’与‘驱’同。” 文选风赋注:“‘驱’,古‘驱’字。”
〔二〕 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并云:“其后二岁,(前言“天下已定”,乃高帝五年,此言“其后二岁”,则七年也。)或言曰:‘
周兴而邑立后稷之祠,至今血食天下。’于是高祖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常以岁时祠以牛。’”按玉海九九以其后二岁,即高祖八年。续汉书祭祀志谓“汉兴八年,高祖立灵星祠”,通典礼四同,论衡祭意篇又谓“高皇帝四年,诏天下祭灵星”,独断上、汉旧仪(封禅书正义引)并云在高祖五年,与此同。北史刘芳传:“芳疏云: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专为祈田,恒隶郡县。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牲用太牢,县邑令长得祠。
’晋祠令云:‘郡县国祠稷社先农,县又祠灵星。’此灵星在天下诸县之明据也。”续汉书祭祀志下:“汉兴八年,有言:‘周兴而邑立后稷之祀。’于是高帝令天下立灵星祠,言祠后稷而谓之灵星者,以后稷又配食星也。旧说:星谓天田星也。一曰:龙左角为天田官,主谷,祀用壬辰位祠之,壬为水,辰为龙,就其类也,牲用太牢,县邑令长侍祠,舞者用童男十六人,舞者象教田,初为芟除,次耕种,次耘耨驱爵及获刈春簸之形,象其功也。”
谨按:祀典,既以立稷,又有先农,无为灵星,复祀后稷也。左中郎将〔一〕贾逵说,以为龙第三有天田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