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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记》一六四引作《国朝杂记》。又见《类说》六《传记》、《说郛》六七《异纂》。亦见《唐语林》二文学门,与「太宗尝出行」条相连。此条原与前两条相连,《广记》同。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
 [一]「此」,《说荟》本及《御览》、《唐语林》作「北」。 [二]「钞」字据《说荟》本及《唐语林》补。  太史令李淳风校新历成,奏太阳合日蚀当既,于占不吉。太宗不悦,曰:「日或不蚀,卿将何以自处?」曰:「有如不蚀,则臣请死之。」及期,帝候日于庭,谓淳风曰:「吾放汝与妻子别。」对以尚早一刻,指表影曰:「至此蚀矣。」如言而蚀,不差毫发。
「太宗称虞监」以下四条原为一条,今参考《小史》本、《说荟》本及《广记》分列四条。《广记》七六引此,出《异纂》及纪闻。李太史与张文收率更坐,有暴风自南而至,李以南五里当有哭者,张以为有音乐。左右驰马观之,则遇送葬者,有鼓吹焉。《广记》七六引此,与上条相连,出《异纂》及纪闻。又见《唐语林》五。润州得玉磬十二以献,[一]张率更叩其一,曰:「是晋某岁所造也。是岁闰月,造者法月,数当十三,今缺其一。宜于黄锺东九尺掘,必得焉。
」敕州求之,如其言而得之。《御览》六一二引作《国朝传记》。《广记》二○三引作《国史异纂》。梦溪笔谈五引作国史纂异。亦见《唐语林》三识鉴门。《御览》「是晋某岁所造」下接卷下元行识阮咸条。[一]「二」原作「三」,据《说荟》本及《御览》、《广记》、《梦溪笔谈》、《唐语林》改。贞观中,景云见,河水清,张率更以为景云河水清歌,名曰燕乐,今元会第一奏是也。《广记》二○三引作《异纂》。此条原与上条相连,据《小史》本、《说荟》本及《广记》分为两条。
太宗之平刘武周,河东士庶歌舞于道,军人相与为秦王破阵乐之曲,后编乐府云。《广记》二○三「唐太宗」条之四引此,无出处。破阵乐,被甲持戟,以象战事。庆善乐,广袖曳屣,[一]以象文德。郑公见奏破阵乐,则俯而不视;庆善乐,[二]则翫之而不厌。《广记》二○三引作《异纂》。「郑公」以下亦见《唐语林》三识鉴门。[一]「广袖曳屣」原作「广神屣履」,据《广记》改。[二]「庆善」下原无「乐」字,据《广记》、《唐语林》补。
太宗阅医方,见明堂图,人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一]乃怆然曰:「今律杖笞,奈何令髀背分受?」乃诏不得笞背。亦见《唐语林》二政事下。
 [一]「人」字据《唐语林》补。  贞观中,有河内人妄为妖言,大理丞张蕴古以其素狂病,不当坐。太宗以有情,令斩之,寻悔以无所及。自后每决死刑,皆令五覆奏。  梁公以度支之司,天下利害,郎曹当阙,求之未得,乃自职之。  亦见《唐语林》二政事门下。
  张宾客文瓘之为大理,获罪者皆曰:「张卿所罚,不为枉也。」  亦见《唐语林》五。
中书令马周,始以布衣上书,太宗览之,未及终卷,三命召之。所陈世事,莫不施行。旧诸街晨昏传叫,以警行者,代之以鼓,城门入由左,出由右:皆周法也。[一]原与以下三条相连,今分列为四条。本条又见《说郛》三八传载,亦见《唐语林》卷五,均至「莫不施行」止。[一]「法」原作「发」,据《稽古》本改。旧官人所服,唯黄紫二色而已。贞观中,始令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以上朱,六品七品绿,八品九品以青焉。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
贞观中,拣材力骁捷善持射者,谓之飞骑。上出游幸,则衣五色袍,乘六闲马,猛兽皮鞯以从。又见《类说》六《传记》、《绀珠集》十《传记》。李义府始召见,太宗试令咏乌,其末句云:「上林多许树,不借一枝栖。」帝曰:「吾将全树借汝,岂惟一枝。」《诗话总龟》五引作《小说旧闻》。宋谢朓诗云:[一]「芳洲多杜若。」贞观中,医局求杜若,度支郎乃下坊州令贡。[二]州判司报云:「坊州不出杜若,应由谢朓诗误。」太宗闻之大笑。判司改雍州司法;
度支郎免官。明钞本《广记》四九三引作《异纂》(谈刻本作国史)。又见《绀珠集》三《异纂》。今本刘宾客《嘉话》录亦载此条,唐兰考为误入。《广记》、《绀珠集》所引,文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