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何水观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议定时值典价佛银四十五大员正。其银同中交收足讫;其园随即踏交与典主起佃招耕,或自己耕作,不得异言生端滋事。此园限自道光丙年春起,至壬年春止,共计六全年为满期。限满之日,乞、知兄弟自备原银送还,取赎典字。此系二比甘愿,各毋反悔,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乞兄弟出首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口恐无凭,立典园契字一纸,并带完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典园契字内银四十五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黄妈福
代笔人汤尚
在场知见张孝
乞
立典园契字人梁兄弟
知
上手契带在大垦单内明白,执照。
(一九)
立分管水田字兄弟刘天宝、刘天来,同侄仕麟等,承祖父遗下阄分水田一处,土名九芎林公馆庄前一甲六分,该纳屯租粟一十八硕正。兹因家务浩繁,各欲分居营谋,兄弟、母、嫂侄等商议,席请房长族戚到场秉公经丈,将此遗下阄分田业分配三段,作三房均分,竖立界石直透为界,面踏分明,编立「富、贵、春」三字,永远定额。从水头算起为「富」字号,东至刘星亮伯田毗连直透为界,西至「贵」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公圳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
第二分「贵」字号,东至「富」字号田毗连为界,西至「春」字号田毗连为界,南至大坑为界,北至水坑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第三份「春」字号之东至贵字号田为界,西至甲水为界,南至坑为界,北至坑为界;该五分三厘三丝,配纳屯租粟六石正。各带水份通流灌荫,经族戚等告祖拈阄为定,至公无私。仕麟拈得「富」字号,天来拈得「贵」字号,天宝拈得「春」字号。拈阄之后,俱各照界管业,输租纳谷完单,永为己业,兄弟嫂侄及子孙等日后不得异言生端,争长竞短,致伤和气。
三房允愿,永无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分管水田字三纸一样,各执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当众批明:水圳从首份高岗田内分作三条水圳,直透尾份,通流灌荫,批照。
再批明:乾隆五十二年,向竹堑社给佃批一纸,存在仕麟收执。道光四年,议就归段合给字一纸,存在天宝收执。二人两纸,要用取出,不得隐匿,批照。
咸丰元年十二月日。
母舅李皇正
伯贞亮
赖玖登
伯星亮
在场表兄彭天碌
在见广亮
姻亲范成章
母亲赖氏
执笔人刘贵城
兄嫂范氏
刘天来
立分管水田兄弟
刘天宝
侄仕麟
(二○)
立杜卖尽根水田契字人吴汝昌、吴永昌、吴干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遗下承垦何复兴业户屯田尝业一处,坐落土名上新庄伯公背,东至文昌会田为界,西至石角圳崁唇为界,南至伯公坪路竹头为界,北至林家田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宪经丈二角零一厘九丝正,递年带纳屯租谷一十六硕一斗五升零,原带新旧两坡圳水,以及庄内横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内原有祖坟一穴,直七丈七尺,横八丈四尺,埋石为界。兹因上年乏银公费,将此管业概典尽租与人,以致历年租祀无依。
是以各房兄弟商议,欲将此管业出售于人,以冀余租,而应祖祀。尽问本族房亲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领,外托中引就于杨新义伯出首承买,当日凭中议价,杨新伯将板仔树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斗对换外,仍出得依时值田价银并典回水租一应价银八百大元正。即日经中见当场立契、银字两相交收明讫;其田沿界,经中见踏交付与杨新义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远管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汝昌、永昌、干昌兄弟,以及子孙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赎等情,中间实银实契,并无债货准折短少。
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垦屯田尝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上手来历不明,以及遗漏老约阻滞等弊。即日经中见当场订议,界内祖坟不得迁移左右前后,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后子孙人等要拾别葬,不得另卖他人,不得违约反悔。倘有一应不明情弊,俱系汝昌、干昌、永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干承买人之事。此系二比仁义交关,恐口无凭,立杜卖尽根契一纸,又付上手垦约一纸,又付丈单一纸,又付印契一纸,又付水租契一纸,又付老增找洗三纸,共八纸。
即日批明:吴汝昌、永昌、干昌兄弟等当场经中见实收到契内一纸价银八百大元正,俱亲收足讫,批照。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