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共支给佛银三万三千二百四十元。
实在存银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辫六尖四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
淡水厅属
实征项下:
全年应纳屯租谷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征佛银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银一万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除分发项下:
芎蕉湾之鸡笼山脚隘丁三十名,铜锣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给口粮谷三十石,向系庄民业佃四、六公同■〈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面大租已经归屯,则系屯为业主,所有应贴四分之粮业,经议请于官收田面租内抽给,全年共应■〈勹外云内〉给口粮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银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粮谷三十石,向来亦系业佃■〈勹外云内〉出,今该处田园全数归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饷,并无另有业佃可以■〈勹外云内〉出,所有口粮亦经议请于屯租内官为照给,全年共应给口粮谷三百石,折银三百元。
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