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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导航地图-第24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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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征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厘八毫(内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
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征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折纳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又淡水协济番银九百元,凡征收番银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四毫,按岁二、八两月支放支法。屯千总岁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岁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岁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一人岁给番银八元。名数、屯所详见军志。
  邑每年支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银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猎为生者也。被化以来,咸知向义。林爽文之乱,能以镖枪、竹箭共御王事,于是大将军公福康安奏请,如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屯驻扎,给与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税。且其时清丈民垦之田多溢额,亦并以予番县官为征租折纳岁给焉,语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巡抚徐嗣曾始以定议入奏诏报可计全台设大、小屯凡一十二处,番千总二员,番把总四员;每屯各设番外委一员,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无埔地而有屯番,则割近邑荒埔以给之,详列于后。
邑辖小屯一所,驻新港社番外委一员,番兵三百人。外委分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属上淡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大杰巅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给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湾县志)。
  (三)
案下粮总书郑禄,为禀缴核销事。缘蒙谕饬督收五小庄、杨梅坜、霄里社等处屯租谷石,按卯完缴等因。禄遵即派拨督收书黎阿克,割给印串,协同对差,前往各庄按佃督收。计收过五小庄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过杨梅坜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过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
总合共收过新旧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给发杨梅坜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实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银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内除按卯缴过现番银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