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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慈溪县乡约示谕
  计开条约
  乡约公据式
  乡约所考
  宣讲乡约新定条规
  附乡约会讲变通法
  宣讲乡约聚人之法
  附锡金乡约局规条
  宪示
  △德业相劝
  见善必行  闻过必改  能治其身  能治其家
  能事父兄  能待妻妾  能教子弟  能御童仆
  能事长上  能睦亲故  能择交游  能守廉介
  能广施惠  能受寄托  能救患难  能导人为善
  能规人过失 能为人谋事 能为众集事 能解鬬争
  能决是非  能兴利除害 能居官举职
  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犯义之过六不修之过五】
  酗博鬬讼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巳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持人短长者。恃强陵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言不忠信 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造言诬毁 语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
  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专务进取不恤余事。及无故而好干求假贷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以上犯义之过
  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游戏怠惰
  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临事不恪 □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用度不节 以上不修之过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曰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尊幼辈行与父同行及长于已二十岁以上曰尊者长于己。十岁以上与兄同行曰长者。年上下不满十岁曰敌者。少于己十岁以下曰少者。少于己二十岁以下曰幼者。○以上凡五等
  造请拜揖 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见贺谢皆为礼见。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尊者受谒不报。长者岁首冬至书牓子报之。余令子弟以己名牓子代行。○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升堂礼见四拜。燕见不拜。退则主人送于庑下。○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俟于庑下。礼见则再拜。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
  请召迎送 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既来赴。明日亲往谢之。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亲往谢。○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若有亲则别叙。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礼则□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为序、○凡有远出远归者则□送之、或五里三里各期会于一处。有饮食则就饮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 凡同约有吉事则庆之。有凶事则吊之。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或其家力有不足则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凡吊礼初丧未易服。则率同约深衣往哭之。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士人成服则相率素服具酒果食物往奠之。及葬又相率致赗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告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水火 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盗贼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疾病 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死丧 阙□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孤弱 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内。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有侵欺之者、力为辩理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朿之。无令陷于不义。
  诬枉 有为人诬托过恶不能自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