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入不敷所出,自有随时征税之权;旁人何可厚非!今若令各省督、抚将厘金除去,用费将从何出!如令中国商人领有洋人之护照,便可在中国境内运货纵横无阻,其理更为不公』云云(见以上「蓝皮书」四百四十四页、四百四十七页)。以上数公所陈之说,极为秉公合理。想贵大臣见之,亦必深以为然,自可将此款更改,只令洋货在洋商之手时方行免厘。此系照最优待之国之约章办理,日本亦应足意。第四款所陈之事,无论是否公道,即以办事谨慎而言,亦未见其得计。
夫洋商既非地方官所能管辖,而竟深入内地暂行居住;距通商口岸既远,该国领事鞭长莫及,地方官更觉为难。从前英商亦以此事为请,威妥玛告之曰:『此事贪多务得,我万不能准;洋商既不归地方官管辖,即不应请办此事。如洋商聚集内地太多,势将购地作为租界,岂非又添枝节』云云(见以上「蓝皮书」第四百三十五页、四百四十九页)。第六条所指之利益,系指机器进口、改造土货而言;驻北京各国公使久经议过,未邀准行。洋商在中国改造土货,久有例禁。
各国以此系中国自主之权,亦即听从中国。如准洋商在华改造土货,势必尽夺小民生计;于华商所设制造厂所,极有妨碍:国家自不能不出力保护。此事关系中国经久章程各国公共之事,不能因一时战争,遽行更改也。至日本国臣民在华改造土货、运入内地免完税课一节,于向例既有歧异,即属窒碍难行。如果中国以此等利益准予日本,各国皆援「一体均沾」之例,则华商之制造厂所立即挤倒矣。第八款末云:「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以前,日本国仍不撒回军队」等语;
此款既不公道,又属过虑。第六款内本有「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等与清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等语;既有此款作保,即不必以不撤军队为词。
以上各节,系本大臣将贵大臣交来和约底稿细加察阅之意见;所限时日无多,伤病又未平复,本大臣今已力疾作复,如此直言无隐,似亦不能再求详密。至关系稍轻之款并未逐细作复者,诚以四大端彼此意见如果相同,其小节细目自可随时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贵大臣恕而听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现在自顾晚景无多,致君泽民之事,恐终于此次之和局。所以极盼约章一切妥善,毫无流弊;两国政府从此永固邦交,民生从此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和局将次议成,两国民生后来数世之造化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国大臣深谋远虑之心为师法,而保两国生人之利益福泽,方能克尽全权大臣之职分。日本现在国势已甚强盛,而人才众多,尤为方兴未艾。
今日赔费数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员或广或狭,皆属无关紧要。至于中、日两国官民日后或永远和好、或永远雠仇,则有关于日本之国计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虑之也!本大臣为中国头等全权大臣,自能代中国决计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订一周密完善永远和睦之约章,俾将来嫌隙无从而生、衅端无从而起。如此和局,订约者不但不遭后人之唾骂,亦且与有光荣;庶东方两大国百姓日后永远和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
望贵大臣熟思而图利之!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当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会议之时,提出和约条款。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欲将该条约全案一并开出之意,反覆陈说;是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即照来意开具条约,全案抑或某款尚须商酌之处,约于四日内为限,请即回覆等因。讵料兹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覆之处,不过缕述大清帝国之国内情形,请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视为回覆我国政府所具条约之意,且须如何商酌亦未说明。
至于大清帝国国内之情节如何,当兹议和之时,固不必具论。况因战后索款,自与寻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故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将所开之和约底稿,再请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或全案或按条可否之处,即请明覆!如有商议改易,亦请一一开明条款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陈明:送交和局条款,理宜商定会议之法,俾和约底稿可以按条送交大清帝国大皇帝头等全权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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