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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日战辑选录-清-王炳耀*导航地图-第1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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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按条允许、或某条不允。为此按条次第办结之法,惟中国全权大臣再三说明和约底稿必须全册送交,日本全权大臣因顺从其意起见,即遵照办理,将和约底稿全册送交,并与中国全权大臣约明限四日内中国全权大臣声明或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现在查阅中国全权大臣所交之说帖,见其中为只将中国自家为难之事详细陈叙,并嘱日本全权大臣将和局条款再行细想;日本全权大臣殊为失望!所交说帖,不但并非和约底稿复答之词,且亦未将中国全权大臣所欲之意说明。
总之,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并不在此次会议时应议之列;用兵以后所索之款,并非寻常议事所可比。不得不将此意再行声明。日本全权大臣惟求将此意申说明白,中国全权大臣勿庸再有延缓,即将已交之和约底稿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如欲有更动之处,亦请写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复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说帖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于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说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属抱歉失望!该说帖并非专陈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来和约底稿尤为紧要条款,所有意见皆经载明。兹欲确合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拟约稿一册,与贵大臣送来之约稿条条相对;
其新添之十一款,谅贵大臣必以为可行。该册另拟约稿,据现在会议情形而言,已尽全权大臣责成之力量。如中间仍偶有遇贵大臣意见不能尽合之处,如经两国全权大臣晤面会商,想即易于就绪。现在停战日期所剩无多,惟望贵大臣速订会议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祷!
第一款: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第二款;中国允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仓廒、营房及一切属公物件让与日本:第一,奉天省南边四厅州县地方:一、安东县;二、宽甸县;三、凤凰厅;四、岫岩州。以上四厅州县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为据。第二,澎湖列岛。
北至北纬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纬二十三度止、东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一十九度止,应照英国海图该经纬四线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内;兹特声明,以免相混。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划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允将库平银一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偿给用兵之费。该款分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二千八百万两,嗣后每次交一千八百万两。第一次,约在本约批准交换后起计六个月内交清;其余四次,每次交款之期均与□次相隔一年。共计本约批后,四年半内一律交清,或于期前交付,均听其便。
  第五款:中国让与日本地方之居民,如欲迁往所让境外居住者,听其任便变卖产业物件退出界外,并不因此勒令输纳公捐、税钞等项。今订明自此约批准互换后,予限两年,俾其办理此事。限满之日,其尚未迁徙者,日本可视同日本臣民。至中国臣民已由所让之境退出并不侨居其地而产业物件仍在所让境内者,应由日本政府一律优待保护,与日本臣民之产业物件无异。
第六款:两国前此所有约章,均以战停废。今中国、日本约明自此约批准互换之后,各派全权大臣会商订立水陆通商章程。其新订约章,即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所有口岸、行船、税钞、趸货、输税等项,悉照中国所待泰西最优之国无异。又本约批准交换之日起,新订水陆通商约章未经批准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其中国政府官吏、商务、行船、边界通商工作、船只臣民等,与日本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亦当一律无异。
  策七款:日本除照本约第八款暂行占守军队外,其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一个月内,全行撤回。  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