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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中日战辑选录-清-王炳耀-第12页

款并未逐细作复者,诚以四大端彼此意见如果相同,其小节细目自可随时相商。
  本大臣尚有一言效其忠告,惟贵大臣恕而听之!本大臣回溯服官中外近五十年,现在自顾晚景无多,致君泽民之事,恐终于此次之和局。所以极盼约章一切妥善,毫无流弊;两国政府从此永固邦交,民生从此互相亲睦,以副本大臣无穷之愿望。今和局将次议成,两国民生后来数世之造化命运,皆在两国全权大臣掌握之中。故宜遵循天理,以近今各国大臣深谋远虑之心为师法,而保两国生人之利益福泽,方能克尽全权大臣之职分。日本现在国势已甚强盛,而人才众多,尤为方兴未艾。今日赔费数目或多或少,今日思得兵力所到之地以增幅员或广或狭,皆属无关紧要。至于中、日两国官民日后或永远和好、或永远雠仇,则有关于日本之国计民生者甚大,不可不深思而熟虑之也!本大臣为中国头等全权大臣,自能代中国决计与日本全权办理大臣订一周密完善永远和睦之约章,俾将来嫌隙无从而生、衅端无从而起。如此和局,订约者不但不遭后人之唾骂,亦且与有光荣;庶东方两大国百姓日后永远和睦,彼此相安,福泽绵长,实基于此。望贵大臣熟思而图利之!
  照译伊藤等东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当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会议之时,提出和约条款。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欲将该条约全案一并开出之意,反覆陈说;是以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即照来意开具条约,全案抑或某款尚须商酌之处,约于四日内为限,请即回覆等因。讵料兹接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所覆之处,不过缕述大清帝国之国内情形,请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更加察酌;不但不能视为回覆我国政府所具条约之意,且须如何商酌亦未说明。至于大清帝国国内之情节如何,当兹议和之时,固不必具论。况因战后索款,自与寻常事件不可同日而论。故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将所开之和约底稿,再请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或全案或按条可否之处,即请明覆!如有商议改易,亦请一一开明条款为望!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照译伊藤等英文覆函(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一日,大日本帝国大皇帝全权办理大臣陈明:送交和局条款,理宜商定会议之法,俾和约底稿可以按条送交大清帝国大皇帝头等全权大臣,或按条允许、或某条不允。为此按条次第办结之法,惟中国全权大臣再三说明和约底稿必须全册送交,日本全权大臣因顺从其意起见,即遵照办理,将和约底稿全册送交,并与中国全权大臣约明限四日内中国全权大臣声明或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现在查阅中国全权大臣所交之说帖,见其中为只将中国自家为难之事详细陈叙,并嘱日本全权大臣将和局条款再行细想;日本全权大臣殊为失望!所交说帖,不但并非和约底稿复答之词,且亦未将中国全权大臣所欲之意说明。总之,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并不在此次会议时应议之列;用兵以后所索之款,并非寻常议事所可比。不得不将此意再行声明。日本全权大臣惟求将此意申说明白,中国全权大臣勿庸再有延缓,即将已交之和约底稿能否全数应允、或某某款不能应允,实在说明。如欲有更动之处,亦请写在款式也。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在下关。
  第一次拟改日本和约底稿(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大清帝国头等全权大臣复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说帖
  三月十五日承示以本大臣前于本月十一日送交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说帖,未副所期;本大臣殊属抱歉失望!该说帖并非专陈中国自家为难之事,原系考究日本送来和约底稿尤为紧要条款,所有意见皆经载明。兹欲确合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之意,俾其便益,特即另拟约稿一册,与贵大臣送来之约稿条条相对;其新添之十一款,谅贵大臣必以为可行。该册另拟约稿,据现在会议情形而言,已尽全权大臣责成之力量。如中间仍偶有遇贵大臣意见不能尽合之处,如经两国全权大臣晤面会商,想即易于就绪。现在停战日期所剩无多,惟望贵大臣速订会议日期,勿再稍有延宕是祷!
  第一款:中、日两国公同认明朝鲜为自主,并公同保其作为局外之国。约明或干预朝鲜内务于其自主有碍、或令修贡献典礼于其特立有碍者,嗣后概行停止。
  第二款;中国允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上所有城池、公廨、仓廒、营房及一切属公物件让与日本:
  第一,奉天省南边四厅州县地方:一、安东县;二、宽甸县;三、凤凰厅;四、岫岩州。以上四厅州县所有四至,均照原有界址为据。
  第二,澎湖列岛。北至北纬二十四度止、南至北纬二十三度止、东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二十度止、西至英天文台东经一百一十九度止,应照英国海图该经纬四线相交所成小方形之内;兹特声明,以免相混。
  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划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