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曰夫妻牉合也。又曰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又问或有庶母卒者。其子既从律服齐衰杖期矣。其孙宜何服。余曰无服。律所不载也。或因问父既如是其重服。子独不可准之而少降乎。余曰。此则以意自为服也。不可之甚者也。此服载明洪正七年孝慈录。原明太祖溺情于孙贵之薨。变礼于诸子非其所生者一时制耳。岂真谓有王者起。视如金条玉律。莫可拟议也哉。
又问自唐武后上元初。表请升母服与父同。然仍齐衰三年耳。非至如明孝慈录之一无差等。母同父斩。率情变礼之甚者也。遵行且三百年。未见有人焉。议请刊正者。岂非一慑于明太祖之严威。再便于己情之得伸。而无所复屈也哉。然周公以来制服。有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与齐衰三年。列为四齐。自是没不复见矣。余尝反复思维。欲上古制而下适乎时宜。不得已如作春秋调人也者。为之议曰。父在母没。请为母服齐衰三年。父没然后服斩衰。
则厌降之义既行。免怀之恩亦报。而人道不至流于野人者。此为庶几耳。
又问胡致堂真西山以汉文短丧诏。其大指为吏民。初未及于嗣君。曰非也。汉文明诏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三日者。吏民之服也。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以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七日释服。三十六日者。殿中当临者之服也。殿中当临。非太子与百官而谁哉。然文帝之意。则诏天下以为己而服。非诏天下以尽为其亲而服。是文帝固未尝教天下薄其亲也。然此诏以后。天下不复有丧三年者矣。呜呼。岂非上有好者。
下必有甚焉者与。又岂非下之人祇从其意而不从其令与。终西汉世。服父丧三年惟原涉。母丧三年。惟薛修河间惠王良。后母丧三年。惟公孙宏。师丧三年侯芭。外此则杳无闻。诗曰。庶见素衣兮。我心伤悲兮。聊与子同归兮。其殆五子之谓焉。
降服辨
王锡阐
降服古欤。礼曰。姑姊妹之薄也。有受吾而厚之者也。此降服之始也。为人后者。降其私亲古欤。自周以来。莫之易也。其降杀之差。可得详与。男为人后。女适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古制可考也。至于有明勿易也。父母之期也何居。三年之丧。不可以二也。不杖。不为主也。兄弟之大功其降以一等。何也。不可以曾祖父母之服服兄弟。故为之服从父兄弟之服也。夫为人后。其妇为本生舅姑大功。何也。义服也。义不得兼重。而又不可以旁亲之服服所尊。
故为之服王舅王姑之服也。自期以上。其降不一等。何也。服之重者。非所尊则亲之者也。当酌乎恩而裁乎义。故不得以例降也。然则降以一等者曷谓。谓功缌也。服之细也以例降可也。孙为人后。为其本生祖父母何服。女适人者。为祖父母不降。为人后者亦不降也。何以不降。穷乎无可降也。何穷乎无可降也。祖降功。曾祖缌。高祖免。不可乎。齐衰服之重也。缌免服之轻也。故斩丧之降极于大功。大功而下以次递降。不闻齐衰之重有降一等而遽为缌免之轻者也。
为人后者为其本宗降父母之服。而不没父母之名。则高曾之名故自若也。缌。疏属之服也。袒免。微有亲者之服。以疏属及微有亲者之服。服其曾高未可以为安也。子为父。孙为祖。制服皆以期。不嫌于无别乎。女为王舅王姑之服轻。故得由其祖之重。为人后者既为所后者之父母服期。而又为其祖父母服期。不嫌于二本乎。父祖之服宜有差。而男为人后。女适人者无差。非无差也。祖服止于期。父服以期继。而心丧三年。其轻重固自别也。三年之丧至矣。
故不可以二。若期则为伯叔父母服之。为兄弟服之。为姑姊妹服之。为妻子及兄弟之子咸服之。故礼言不二斩。不言不二期。以祖父母之服服所后者之父母。而以伯叔父母之服服其祖。无嫌二本也。礼无不二期。旁亲之期何以降。恩杀也。子为人后。父得为之服期。孙为人后。得为其祖服期。父子祖孙之恩不可杀也。旁亲之期。降以三等。父为子孙为祖不降。或以义断。或以恩胜也。父为女非父子乎。何以降。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故既嫁而无夫与子。亦不降也。
礼。天子诸侯绝期。然则天子诸侯。有祖父母之丧。遂无服乎。古者天子为王后遂服。后且遂服。何疑于祖。故知祖父母之期不可绝也。亦不可降也。庶子之母亦母也。子为父后何以无服。为父后者与祖为体。祖尊矣。妾贱矣。与尊者为体。而复伸贱者之恩。是卑其祖也。古者君以支庶继统。亦为人后也。得为其祖期乎。继统之生。与先君为体。父祖于先君。臣也。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