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钞为事。然不增则国用不足。增之则天下之钞固已足用。而多出则钞轻。国用仍不足。宋金元之末。流獘皆坐此。今议造钞足天下之用而止.而国赋一皆收钞.则停造之后.收钞有常数矣。使国家而无意外之费则已。有则安所取之。取之于添造必矣。然而天下之钞非不足也。为之奈何。
兄槤曰.多出数百千万之钞于天下.则天下轻之.多出数百千万之金银于天下.天下必不轻也.亦可见物之贵贱.皆其所自定.而非人之所能颠倒矣。
行钞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以钞与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会票钱票.如领钞及大钱满一万贯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予以一分之利.止收银九千贯之数.又以一分之利予百姓.止收八千贯之数.
论曰.钞之罔民始此矣。钱票姑勿论.会票皆银也.其数盈千累万.禁票而行钞.则钱庄收存豪商大贾之银.皆不复还银而直还钞。何也.还银则不能短其一毫.还钞则累累之银.国家取其八.钱庄取其二.而豪商大贾.虽有百万之银.一朝悉化为纸.非罔民而何。民间以银易钞.犹可以九百买一贯.钱庄以钞还银.则直以一贯作一贯.故可取二分之银.
兄槤曰.行钞之令一下.则富民火速以催还银.钱庄迁延以待还钞.必然之势。
又曰.此论会票之银也.银在钱庄手.故得取其二。若寻常存母取子之银.则富户存于钱庄.钱庄亦分存于各铺户.设各铺户以银向钱庄买钞以还钱庄.则二分之银.铺户分其一矣。
又曰.设富户知钱庄之欲没银而还钞也.因谓钱庄曰.汝还吾以钞.不过没吾银什二耳.今吾愿与汝银什三.汝还吾银什七.钱庄必欣然从之。若是则虽有大钞不能易银。而徒为钱庄没银之利薮矣。
第二
议者曰.民以银易钞.在下令一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二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二年之外.照时价不加.
论曰.加以一分之利.则钞文一贯.而买之实止九百.甲有物而货于市.其值千钱.乙以千钱偿之。丙以钞一贯偿之。取乙之钱。则以九百买钞。而余百钱。取丙之钞。则百钱之余无有矣。将取乙之钱乎。取丙之钞乎。是出令之始。而一贯之钞已明示以止作九百之用。又何论二年内外一分五厘之纷纷哉。
第三
议者曰。使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又予以一分之利。如一贯之钞。准作一贯一百文用。
论曰。以钞发与钱庄。既予以一分之利。民以银易钞。又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中损其二。复使民以钞纳粮税。而予以一分之利。是于什之外损其一。通计之为什一分而损其三。 国家岁入数千万。一行钞而什一分损其三。岁入顿少银一千余万。然且左手收银于钞局。右手收钞于税局。钞仍在官而不在民。民仍纳银而非纳钞。乌在其为行钞乎。钞之所行。不过强以当廉俸。强以当兵饷。强以当吏役工食。持纸钱以适市。而市之闭肆者众矣。
第四
议者曰。使民以银易钞。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钞完纳粮税。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获二分之利也。谁不以银易钞。
论曰。今有富室积银巨万。而计产完粮不过百两。以百两之银易钞以完粮。固陡获二分之利矣。设尽以其银易钞。既非完粮。能以一贯当一贯乎。既以九百买诸官。能以一贯用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巨万之银。悉化为纸耳。谁以银易钞哉。
兄槤曰。完粮百两。而获二分之利。不过少完银二十两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设以此二十两易钞。则二分之利。亦化为纸。
又曰。富室粮银。其不及百两者何限。则所得更微。
第五
议者曰。凡钱粮关税悉皆收钞。一贯以下悉征钱。
论曰。贫民钱粮满贯者少。则利在大户。胥吏地保。收贫民之钱。易银买钞以输官。则利在胥吏地保。 国家岁入。什一分损其三。而贫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满贯。所获亦无几耳。议者屡以二分之利为言。曾未计及此。
第六
议者曰。国家行一小钞。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钞。可得十九倍之利。
论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银。而偿以丈尺之纸。国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钞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议者曰。随处立辨钞真伪之人。官给以禄。
论曰。纹银也。洋钱也。一哄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则伙矣。万家之都则益伙矣。民有纹银洋钱。随处可辨。亦随人可辨。行钞而官立辨钞之人。立一人则止一人。立十人则止十人。势不能如民间之伙也。而且在一处则止一处。名曰随处。实不能随处也。然而辨之必于此人。人必于此处。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议者曰。钞各分省。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换本省钞行用。
论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师。甫出浙界。即所带浙钞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苏而山东而直隶。所在用钞。必所在易钞。势必一易再易至数易不止。且以银易钱。无适不可。以钞易钞。必于通衢大邑。则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径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风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钞行用。而官局尚远。当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