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设一官局。以苏省而论。商贾至者日无虑千百。悉来验钞易钞。窃恐官局亦日不暇给。又曰。民间会票钱票。即于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无抑勒之权。故随时收付。略无留滞。设立官局。则局中人皆为在官人役。其势如虎。民以他省钞至。不换则不可用。换则刁难勒索。控官所费愈大。不受其鱼肉不止矣。
第九
议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后。钞法盛行。则民间之银。不得更以为币。惟为器[皿](血)首饰。卖买者不禁。私以银为币者。亦不加刑。第没入其银。以半赏告者。
论曰。天下之情伪。何可胜防。有物于此。值银一两。有银杯于此。其重一两。因以杯市。推而至于十两百两皆然。将以其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为币而没入之乎。而其真以银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后而执之也。
兄槤曰。 国家岁入银数千万。十年即数万万。民间之银。无虑毕收于上矣。而钞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银为币之事。十年之后。而民犹以银为币。则钞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议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后。银既毕收于上。则许商人以钞易银。打造银器。止作半价用。不准为币。民间如有未换钞之银。亦止准其为器皿。若以银易钞。亦止作半价用也。
论曰。凡物多则贱。少则贵。天下之银。一耗于漏卮。而再锢于府库。则少极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价之贵。将不可思议。乃欲预悬半价之令耶。嘉庆时银每两易钱八九百文。今渐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谓半价者何价也。
兄槤曰。现在之银价。尚日贵而不能使贱。乌能定将来之银价。
第十一
议者曰。欲行钞。必先将条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钞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变法。按钞法莫患于屡更。既不变法。则百姓自无疑惧矣。
论曰。条例一颁。即人人皆知银之将变为纸。断无有以为利者。永不变法。谈何容易。夫宋金元之变法。非乐于变也。钞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务欲其行。则不得不变。变之而仍不行。则不得不屡变。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于上。而不利于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则古人岂不知变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惧耶。
第十二
议者曰。藏钞皆用函。官库及富家以黄金。贫家以石。则火不能灾。
论曰。火炽而金镕。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贯大钞。长尺而阔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长过其卷。厚以分计。一函之费。约黄金三四十两。以近时金价计之可值千贯。以千贯之函。藏千贯之钞。钞而可用。是函与钞同价也。钞而不可用。则以黄金藏废纸矣。
第十三
议者曰。行钞之初。官俸悉加一倍。本俸暂予以银。加俸悉给以钞。
论曰。民间惟完纳粮税乃用钞。非重钞也。以官之必欲收钞。而又诱以二分之利也。外此无所用钞矣。然而官有钞俸。将强民以必用。京官无权。先取物而后偿钞。其势必至于罢市。外官威重。抑配富户。责令出物与钱。不肖者或更责其出银。否即以阻挠钞法之罪。钞之罔民自禁票始。钞之厉民自增俸始矣。
兄槤曰。凡官欠民债。皆可以钞抵矣。
第十四
议者曰。商人与外洋交易。但准以货易。不准以银。如彼国以银来。则令其先易中国之钞。然后准其买货。
论曰。银不为币。但当虑其易鸦片耳。其它货物何为不许以银。举世皆忧彼以银去。而此独恐彼以银来。异哉。
第十五
议者曰。前代不喜行钞。由于单纸易坏。
论曰。元织绫钞。非单纸矣。又造银钞。不易坏矣。而皆不行。何也。
第十六
议者曰。钞可易钱。钱可易钞。何至视为虚券。
论曰。大钞皆虚券耳。惟小钞乃得易钱。而一贯仅十大钱。百文仅十中钱。就令大钱中钱可量易小钱。要之通计天下虚券无虑什九。实券不能什一也。
第十七
议者曰。钞有号数之可稽。有印章之可辨。盗贼取而用之于市。未有不立败者。
论曰。劫钞于此邑。用钞于彼邑。比事主具呈报官。官据其号数印章移文他邑。则钞已用于市。而盗贼之兔脱久矣。徒令胥吏执市人为盗耳。
第十八
议者曰。青苗之利。取之百姓者也。故利有限而民受其害。行钞之利。取之天地者也。故利无穷而君操其权。
论曰。青苗之利。以钱取利也。民有不愿领者。当时有司犹以抑配从事。行钞之利。以纸取利也。民有不乐受者。今日州县能毋以阻挠致罪乎。君操其权而民受其害。厉于青苗矣。
禁铜条论
许楣
第一
议者曰。设立收铜之局。民间铜器。以钞倍价收之。禁绝铜器铺。以铜私相卖买者。没入其器。更不加罪。胥吏不得向民间搜括。以致骚扰。
论曰。民间铜器。其利用者多矣。虽以倍钱收之。未必尽应也。何况倍钞。以铜器私相卖买。非首告官安得知。自好之士。焉首告。首告非蠹役即地棍耳。而蠹役地棍得钱即已。又焉遽行首告。首告必诬执人于市。而劫其铜器。曰予我者舍汝。不且以私卖买入官。懦者委而去之。强者与之争。然后牵以告官矣。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