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不等,概限三年期满,覆追缴台费,已属从重办理。况由杖徒加发新疆,定限三年,奏请释回,今于三年之外,又加以五年、三年,似嫌太重,办理亦不画一。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内地回民犯罪应发回疆及回民在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例应调发回疆者,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陕甘总督倭什布咨,固原州遣犯马仲喜等,因听从马得闻强行鶏奸黎有未成案,纂辑为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强行鶏奸之余犯,本系发回疆为奴,嘉庆二十二年改发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发黒龙江,见犯奸门。同治九年又改发烟瘴充军。见名例,应参看。再,旧例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军流罪,即在新疆等处互相发往,轻者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道光六年倶解回内地。此例所云均系已改之例,无关引用。上条例内,明言回民犯罪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此条似可删并于彼例之内。
□本应发遣为奴之犯,因回避新疆,反得免其为奴。且名为烟瘴充军,仍系改发内地。而民人由新疆改军者,尚分别酌加枷号,较回民反形加重,似嫌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废员派令管理铅铁等厂,该将军都统等详核案情轻重,摘叙原犯罪由,报部核覆。情罪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节较轻之员准其管理。俟两年期满,如果妥协,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请者,毋庸置议外,其原犯军流,例应十年奏请者,准其于十年之内,酌减三年,奏闻请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
此条系嘉庆八年乌鲁木齐都统明亮等咨准定例。
谨按。发往新疆之犯,杖徒者三年奏请,军流者十年奏请。此定例也,并无再有分别原犯罪由明文。乃于管厂之废员,又分别情罪轻重,义无所取。且管厂即系効力,不令管厂,是不准其効力矣。而十年后又复奏请释回,又何理耶。并应与上军台废员一条参看。乾隆五十四年议准铁厂之设,原以济屯田农具之用。旧例于遣犯内,择年力精壮者二百名,以一百五十人穵铁,五十名种地供穵铁人犯口粮,至一切杂费于遣犯内酌募。有力者毎年捐资三十两,以供厂费,定以年限,与穵铁种地各犯一体咨部,分别为民回籍。
惟是开厂之初,捐资人犯约有百余人或七八十人,毎年除用外,尚有赢余。至四十八年后,其能捐银者,仅十余人或七八人不等,不敷所用。嗣后请不必拘定三十两之数,或二十两,或十余两,倶准其呈报。并拣派废员一人明白勤愼者,令专管厂务二年,所有遣犯捐资不敷,责令该员捐垫。如办理妥协,年满时将其出力之处,具奏请旨。至向例遣犯捐资三十两者,满十五年咨部,分别为民回籍。今请仍照向定年限外,其二十两者,酌加一年,十余两者酌加二年,统计年满,能始终奋勉者,方准回籍。
其为奴人犯,祗准为民,不准回籍。与上遣犯入铅铁厂効力一条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疆各犯,除仅止在配不服拘管者,即令该管大臣酌量惩治外,若实系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折磨差使。如改发之后,复行滋事,初犯枷号三个月,再犯枷号一年,三犯永远枷号。
此条系嘉庆十一年,伊犂将军松筠咨回疆遣犯徳隆阿在配酗酒滋事,拟请调发巴里坤当差案内,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系在新疆等处犯事互相调发之意,故改发后复行滋事,祗加枷号并不调发别处。与遣犯在配复犯一条参看。至发遣回疆,均系为奴之犯,非学习邪教,即造妖书妖言及轮奸案内余犯。此外并不发遣,现在亦无此等人犯。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各城驻割官员、兵丁之跟役,如有酗酒滋事,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发往伊犂等处。在伊犂一带者,发乌什叶尔羌等处。在乌什各城者发往伊犂等处。交与该将军等,在驻防官兵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若发遣之后仍不悛改,复行酗酒者,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落至新疆等处。縁营兵丁有犯吃酒行凶,如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尚无凶恶情状者,该将军都统等自行责革。若屡次酗酒行凶,怙恶不悛者,审明属实,即照跟役酗酒滋事例拟发。
视其情罪轻重,量为酌定,轻者当差,重者给官兵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条因系在新疆犯事,故不准解回内地,即在该处互相调发。与上换班縁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之例意相符。后将彼例删改,此条仍从其旧,似不画一。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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