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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8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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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系以所犯徒流分别种地、发配。此条专言屡次酗酒行凶,责革后如何办法,是否听其自便,抑系押令回籍之处,并无明文。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新疆条款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仍照旧例实发烟瘴外,其本例应发四省烟瘴地方,充军人犯,均以极边四千里为限。按照五军道里表内应发省分,解交巡抚衙门,均匀酌发,充当苦差(按,此句似应删除),照例分别刺字。如有脱逃,亦各照本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湖北巡抚陈辉祖条奏定例(原奏见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条),嘉庆六年、道光十七年修改,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前由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条参看。□军流遣犯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之例,系乾隆三十九年议准。此处及上条解交巡抚衙门一句,定例在先,漏未修改耳。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处为然也。□分别刺字,系新疆改发之犯,则刺改遣。系烟瘴改四千里人犯,则刺烟瘴改发也。□烟瘴改发之例,屡次修改,此条所云,亦与现行例文不符。似应改为,凡由新疆及黒龙江等处,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人犯,除名例载明闽省不法棍徒等项,仍照例实行发往外,其余本例应发四省云云。
□烟瘴地面充军,本系前明旧例,国朝因之,有特立专条者,有由流加重者,有由新疆等处改发者,畸重畸轻,迄无一定。乾隆三十七年,新疆条款内,改发烟瘴者共六条(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等是也),与道光十七年由新疆条款改烟瘴之十八条(结拜弟兄,投首减免后,复犯结拜之类是也)迥不相同。道光二十五年,将后十八条仍发新疆,前六条自系仍发烟瘴。
同治九年,又定有闽省不法棍徒,实发烟瘴者十八条,从前各条均不在内,且闽省不法棍徒各条,均系由黒龙江等处改发,由新疆实发烟瘴者颇少,此例所云新疆条款改发烟瘴一语,即属无着。
徒流迁徙地方一,新疆、乌鲁木齐等处在配遣犯,令该管官将毎遣犯十名酌设散遣头一名,毎散遣头十名,酌设总遣头一名。即于在配各遣犯内,选择充当,责令管束。并令各总遣头,出具连环保结互保。遇有遣犯脱逃,除主守之兵丁及专管之员弁仍照例办理外,即将应管之散遣头亦照主守之例一体问拟,总遣头酌减一等治罪。如散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应管之总遣头亦照主守例治罪。傥总遣头有脱逃情事,即将互保之总遣头亦各照主守例治罪。如其所管遣犯,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散遣头准在该处为民。
如散遣头三年内并无一名脱逃滋事者,总遣头准在该处为民。总遣头或有事故,即在散遣头内挑充。该遣头等,如有故意凌虐情事,即严行惩治。并将总散遣头及所管遣犯,倶造具花名清册,报明将军都统,并送部备核。
   此条系咸丰元年、据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准定例。
   谨按。此约束遣犯之法也。此等事言之最易,行之颇难。□此等遣犯有当差为奴之不同,此例是否不分当差为奴之处,记考。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之犯,仍由兵部核计该犯原籍及犯事地方,道里倶在四千里以外,均匀酌发。
   此条系咸丰二年査照嘉庆年间旧例纂定。兵部有轮发章程,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一,停发新疆改发内地人犯,如窃盗满贯拟绞,秋审缓决一次者。窃盗三犯赃至五十两以上,秋审缓决一次者。行窃军犯在配,复行窃者。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按,四条倶烟瘴军)并三十两以下至十两者(按,边远军)。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按,附近军)。积匪猾贼(按,烟瘴军)。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边远军)。抢夺伤人,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按,烟瘴军)。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按,近边军)及开棺见尸为从者(按,近边军,同治九年改绞候)。
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按,烟瘴军)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按,边远军)。子孙犯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者。察哈尔等处牧丁偷卖牲畜,及宰食并作为私产者。偷参为从人犯,诬扳良民为财主及头目者(按,三条倶烟瘴军)。发功臣家为奴人犯,伊主不能养赡者(按,驻防为奴)。杀一家三四命以上,案内凶犯之子年十六歳以上实无同谋加功者,夺犯杀差案内随同拒捕,未经殴人成伤者,贼犯(按,例文并非贼犯)杀死捕役案内未经幇殴成伤者(按,
三条倶四千里),调奸未成,和息后因人耻笑,其夫与父母亲属及本妇复追悔自尽,致死二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