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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2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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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意当以窝主窝家为分别,方明白易见。窝主者,主其谋以为上盗之地也。若窝家,则不过利其所,有为盗之主家耳,凶念不自伊始,故律分轻重。若云分赃藏匿,即是盗党,此律似轻,仍当并斩,以絶盗源方是,不知前贤制律明刑,原从源头处一线分下,不容以意为轻重。盖本卷总系盗贼二字,细査贼莫重于谋反,其知情隐藏者,罪止于绞。立法者非不欲重其罪,但等而上之,无以加于谋反、谋叛之正犯耳。故窝藏强盗二名以上、坐家分赃者,止拟充军,如以为定当论斩,则彼窝藏大盗,又复主谋、造意、歃血、上盗同行、分赃者,将加何罪。
非寛窝藏之罪,所以重窝主之谋也。
   谨按。窝藏强盗,分赃,后有新例,此二条与新例有不符之处,应参看。
盗贼窝主  一,凡强盗窝主之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兵等部,议覆御史荆元实条奏定例。
   谨按。邻佑知而不首,固应拟杖。出首到官,亦应给赏。盖此辈多系强梁之徒。恐其报复,不敢首吿,亦人情也。赏多于罚,或尚有首吿者矣。
盗贼窝主  一,强、窃盗窝家之同居父兄伯叔与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分别发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赃,各照强、窃盗为从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约子弟窝盗者,各照强、窃盗父兄论。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强盗自首,分别减免。及知情分赃各另有专条,应参看。□父兄不得为子弟从犯罪分首从门,立有专条,与此为从减一等不符。知情而又分赃,即系一家共犯,何以不坐父兄为首之罪。另居尚可,同居则更难解说矣。
盗贼窝主  一,凡曾任职官及在籍职官窝藏窃盗强盗,按平民窝主本律本例罪应斩决者,加拟枭示。罪应绞候者,加拟绞立决。罪应徒、流、充军者,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
   此条系嘉庆二十三年八月十二日,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与上大戸家人及皇亲功臣二条参看。盖彼系佃戸等类窝贼,此则自行窝贼也。
强盗窝主情节亦有不同,造意共谋,或行而不分赃,或分赃而不行,均系同伙,虽窝主亦正盗也,自应与盗犯一律同科。若先不知情,盗后在家存留。或知其为强盗,而容留往来住宿,则应以窝藏论,分别人数定拟,亦属平允。如行劫之前,因伊与事主家相近,先向商明在家停留。行劫后,又至伊家分给赃物,无论造意共谋与否,即应以窝主论斩。又或招集亡命,豢养在家。或与盗贼交结往来,坐家分赃,倚恃势力,挺身架护者,即巨窝也。更应以窝主论。
盗贼窝主  一,漕船被盗,船戸舵工人等除句留容隐分赃仍照例治罪外,如失事时有频呼不应,不力为救护者,分别强窃,照窝主不行不分赃例,各减一等治罪。失察之该管员弁分别议处。其有拏获别幇盗首及窃盗积案巨窝者,交部分别议叙。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罗源汉条奏定例。
   谨按。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拏者,杖八十。此亦不力为救护之罪耳,似可照此加等定拟。□强盗窝主若非造意,亦不同行分赃,律应杖一百,窃盗律应笞四十,例则分别存留人数治罪,此处照例各减一等,殊不分明,似可修改,并移于转解官物门。
盗贼窝主  一,容留外省流棍者,照句引来歴不明之人例,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集解》。流棍须重看,此例不可轻引。
   谨按。外省流棍无所指实,容留即关军罪,似嫌太重,而从无引用之者。
盗贼窝主一,编排保甲、保正、甲长、牌头,须选勤愼练达之人点充。如豪横之徒藉名武断,该管官严査究革,从重治罪。果实力査访盗贼,据实举报,照捕役获盗过半以上例,按名给赏。傥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隐徇匿者,杖八十。如系窃盗,分别贼情轻重惩警。若牌头于保正、甲长处举报,而不行转报者,甲长照牌头减一等,保正减二等发落,牌头免坐。其一切戸婚田土不得问及保甲,惟人命重情取问地邻保甲。赌博为盗贼渊薮,仍令同盗贼一并査举。
再地方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査,选族中有品望者,立为族正。若有匪类,令其举报。傥徇情容隐,照保甲一体治罪。
   此条原系二条,均系雍正年间定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保甲之专条也。十戸一牌头,十牌一甲头,十甲一保长,见盘诘奸细门。保正即保长也,甲长即甲头也,三者之外又有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