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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例存疑-清-薛允升*导航地图-第32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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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禁止为匪之意也。此法尚为近古,如果认眞行之,非特盗贼无所托足,即一切匪类亦可稍知敛迹矣,其如视为具文何。赌博一体査举,所以清盗源也。而赌博门内祗有总甲笞五十之语,余条均未叙明,不知何故。说见彼门。
□获盗过半以上,见《处分则例》。又《处分则例》一编排保甲,稽察盗贼,不许容留来歴不明之人。如州县官奉行不力,降二级调用云云。一地方如有窝隐盗贼之家,许令保正、甲长、牌头据实禀首,立即往拏究问,得实,按律治律。将拏获之员,毎察准其记録二次云云,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各省、州县编审保甲,毎年造具各郷甲长保正及各戸姓名,毎戸若干口清册呈送臬司稽核。如有外来雇工伙计杂项人等,亦将姓名、籍贯于本戸下注明,仍由臬司移行道府抽査,年终复核具奏。傥造册疏漏,该臬司禀请督抚指名参处。
   谨按。此归臬司毎年具奏之件,刑部并无明文,殊觉遗漏。
   此《周礼》修闾氏所掌之事也。王氏应电曰,凡巡警之事,王宫之比,宫正掌之,国门之守,司门掌之。二十五家为里,里门曰闾,闾有宿互柝,一有缓急,守此足矣。万一奸盗窃发,人尽兵而道皆险也,何地之可匿哉。此例盖深得古意矣。王氏与之曰,自禁杀戮至修闾氏,皆几防盗贼奸宄者,几防严,则奸宄消清,刑罚之原也。可谓知治本矣,其如视为具文何。
盗贼窝主  一,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坐,以不应轻律笞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兵、刑二部议覆御史李奏准定例。
   谨按。此与上条例意相同,亦以补上条之所未备也。
盗贼窝主一,凡来歴不明、游荡奸伪之徒,潜居京城,令五城司坊,宛、大两县,不时稽査客店庵院,取具并无容留甘结,以凭各衙门査阅。赁房居住者,令房主询明保人来歴,并着两邻稽査。傥有此等游棍,协同斥逐。若徇情受贿容留者,除本犯照律,治罪递回原籍外,其容留之客店、寺庙、住持、房主一并惩治。该管官不行査出,照例议处。至编戸居民住有常业,及候补、候选、读书、贸易诸色人等,确有凭据者,毋许驱逐。傥有借端勒索、混扰良民者,照吓诈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举用有过宫吏门内无稽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査,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云云,与此例相类似,应并入此条之内,并与徒流人逃门在京问拟徒罪,及枷杖等罪人犯各条参看。
盗贼窝主  一,老瓜贼本处邻佑地保有知情容留者,发近边充军。若非知情容留,止系失于稽査,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其邻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侦知瓜贼行踪,赴地方官密禀,该地方官即行严拏,不许指出首人姓名,俟拏获瓜贼审实,将首人给赏。如瓜贼将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获之贼,系首犯,赏银五十两。系伙犯,赏银二十五两。首获多者,按名赏给,在充公银两内动支。有挟嫌诬首情弊,仍照诬吿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六、七两年,刑部议覆侍郎周学健及山东巡抚朱定元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老瓜贼一项而言,强盗巨窝亦应照此办理。
盗贼窝主  一,窝留积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赃代卖,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面刺改发二字。如有脱逃被获,即改发亲疆,酌拨种地当差。其未经造意,又不同行,但经窝留分得些微财物,或止代为卖赃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窝藏回民行窃犯至遣戍者,亦照窝藏积匪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山东按察使鹗元条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下顺天府五城一条参看。原例盖为脱逃即行正法而设,故添面刺改遣二字,后停止正法,故又刺改发也。与刺字门参看。烟瘴军犯脱逃,均应改发新疆,似无庸于此处覆叙。回民结伙三人以上,持械行窃,不分首从,发烟瘴充军。三人以上,徒手行窃拟徒。此条犯至遣戍,即指三人以上持械行窃而言。尔时并无徒手拟徒之例,故窝藏之犯亦照窝藏积匪例定拟。后回民行窃,如徒手者拟徒,与积匪量减拟徒情节相等,窝留此等人犯,亦应分别定拟。
□此行窃本犯之罪重,故窝主之罪亦重也。与下回民窝窃一条参看。
盗贼窝主  一,凡造意分赃之窝主,不得照窃盗律以一主为重,应统计各主之赃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上者,拟绞监候。其在―百二十两以下,亦统计各赃科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