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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以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议魏晋魏田琼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降其旁亲一等,与出降为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天子后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于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于众子无服,后何缘独服之耶?」晋贺循云:「诸侯女以为天王后,以尊还降其族人。」吴射慈云:「诸侯之女为天子后,为天王之亲服,随天王而降一等。诸侯之女为后,为其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服齐缞。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诸侯女嫁为天王后,为外亲尊同,则如邦人为君之长子三年也。
皇后为亲属举哀议晋隋大唐晋褚太后为从弟举哀,博士王臻等议:「于至尊是族舅,虽不及举哀,可从太后举哀于朝堂。」又云:「太后前为褚卫军刘夫人举哀于式干殿,至尊于朝堂,今宜依故事。」尚书王彪之议:「若至尊自应举哀外族于朝堂,是也。自若不举哀,唯应从太后远出朝堂。未喻其礼,谓从举哀之礼,自中朝迄于中兴,朝廷已粗有常仪。至尊为内族于东堂举哀,则三省从临;为外族及大臣于朝堂举哀,则八座丞郎从临。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仪,又尽家人之礼。
二三情敬,实兼参臣子。今不应自举哀者,谓应从太后临于式干殿,太后位西面东向,至尊位北面南向。」
  隋制,皇太后、皇后为本服内亲及宾,一举哀。  大唐制,如开元礼。
    为皇后大祥忌日临哭议晋
晋博士徐禅上恭皇后大祥忌日临哭事:「太学礼官谓至尊行先后之丧,亦同齐缞,今再周及忌日,无复祥变之事,谓不可躬行。臣按无经传明文,则不应出。若晦日东堂举哀,由朝廷参议,而事无指条。」兼侍中徐众议:「按博士议,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议,至尊东堂举哀,群臣诣陵哭。臣按礼为王后服,无三年之制。左传叔向云『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三年而后娶,达子之志耳。礼丧大记曰:『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文子之丧既除,越人来吊,受于庙门之外,垂涕洟而不哭,明丧既过无哭。
礼不诣墓,而接于庙外。今后服既过,至尊无缘举哀,群臣不应诣陵而哭也。」
博士许翰等议:「按礼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玄曰:『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练祥也。凡人子之生,必有天父地母之道,故记有君薨而生子之礼。今二皇子之育,虽在恭后崩后,于礼是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则必为之有二祥之祭。杜元凯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服,其练祥日,必有位矣。』今皇子出承国蕃,故王后丧,诸侯卑,不得为主。夫丧无主,礼有正文,至尊统天承重,则为主在圣躬也。乃同先帝先后于考妣,哀礼终于今晦,吉禘始于来朔,非人臣之所主也。
记云:『为王后周,服母之义。』虞书曰:『百姓如丧考妣,三载遏密。』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丧妣之恩。古门人于师无服,心丧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终哀,非服丧三年矣。今圣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当博纳同异,斟酌而用焉。」
    皇后亲为皇后服议晋 宋
晋国子博士王翼云:「按礼无明文,依准郑制齐缞。诸妇诚非五属,然缘成亲,夫属子道,则妻亦妇道矣,不得不制亲属之服。」故孝后崩,庾家访服。博士王昆议:「五服之内,一同臣妾,宜准小君服周。」侍中高崧答以为,皆准五属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缞,庾家诸妇虽非五属女,今见在五属之内,亦服周。」护军江虨音斌云:「按贺公记,天子诸侯,五属之内,虽不服职为臣,皆服斩缞,为夫人则齐缞周。天子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异,但文有详略耳。
子侄服周,诸妇非复五属之例,谓当从降夫一等。」郑弥云:「诸妇宜从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妇亦宜同于臣之妻。与王后无准,虽欲宁戚,于大典有阙。」
  宋庾蔚之谓:「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缞,与王后有服则宜齐缞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    诸侯及公卿妻为皇后服议晋 宋  晋孝武帝太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徐邈以为有服,记有其证:「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又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吴徐整问云:「经言为夫人、君,不道为其妻,然则公卿诸侯之妻,不为皇后服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