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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则宜服周。礼,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妇。其受命,则不宜无服。」
宋庾蔚之谓:「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缞,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缞,夫人齐缞,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也。外宗谓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
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缞之周。」
蕃国臣为皇后服议天子将吏为皇后附○晋宋晋恭皇后崩,时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太学博士谢诠按:「仪礼,诸侯之大夫为周王繐缞,至葬除,有正文。传曰:『诸侯之大夫,时接见于天子也。』至于周王后崩,无丧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诸侯大夫宜服繐缞,称情为得。」又刺问云:「昔元、明二帝崩时,朝臣皆服斩缞,诸国臣繐缞七月。今朝臣既为皇后齐周,则国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缞也。」谢诠答曰:「繐缞止于七月,故无降。错综记例,亦谓应有服,正疑于无降耳。
按伯叔母与伯叔父,恩义有深浅,而服亦同齐。曾祖与宗子母、妻,服无差降。推此,则何必皆降乎,将以取节于既葬,故无等耶?」
    宋庾蔚之谓:「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于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通典卷第八十二 礼四十二 沿革四十二 凶礼四  皇太子降服议 皇太子为太后不终三年服议 皇太子为所生母服议皇子附 诸王传重为所生母服议 诸王出后降本父母及所生母服议 为皇太子服议 为太子妃服议诸王妃附 为太子太孙殇服议 为诸王殇服议 王侯世子殇服议 继殇后服议    皇太子降服议晋 宋
晋孔安国问徐邈云:「皇太子为新安公主当何服?」邈答云:「礼,父母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诸侯之嗣子及大夫之嫡,皆降绝旁亲,唯父母之所服,子乃敢服。王侯绝周,不为姊妹服;太子体君之尊,亦同无服;皇子厌其君,又不敢服。」宋庾蔚之谓:「今唯太子从君所服,皇子、公子则无厌降。」皇太子为太后不终三年服议晋宋晋武帝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及将迁于峻阳陵,依旧制,既葬,帝及群臣除丧即吉。先是,尚书祠部奏从博士张靖议,皇太子亦从制俱释服。
博士陈逵议,以为:「今制所施,盖汉文权制,兴于有事,非礼之正。皇太子无有国事,自宜终服。」诏更详议。尚书杜元凯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其议并具丧礼卷中。礼官博士张靖等议,以为:「孝文权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崇,礼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陈逵等议,以为:「三年之丧,人子所以自尽,故圣人制礼,自上达下。是以今制,将吏诸遭父母丧,皆假宁二十五月。
敦崇孝道,所以风化天下。皇太子至孝着于内,而缞服除于外,非礼所谓称情者也。宜其不除。」尚书魏舒等奏,以为:「靖、逵等各见所学之一端,未晓帝者居丧古今之通体也。皇太子从曰抚军,守曰监国,不无事也。丧服妻为夫,妾为君,皆三年。揆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后、窦后必不得齐斩于别宫,此可知也。况于皇太子配贰至尊,与国为体,宜远遵古礼,近同时制,屈除以宽诸下。今将吏虽蒙二十五月之宁,至于大臣,亦夺其制。昔翟方进自以身为汉相,居丧三十六日,不敢踰国典,而况于皇太子耶?
谓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谅闇终制。」于是太子遂以厌降之议,从国制除缞麻,谅闇终制。
  杜既定皇太子谅闇议,挚虞答杜书曰:「仆以为除服诚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