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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35页

者。
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顺治例删「与内官」三字)。
9.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10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11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12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13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14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15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16贩私盐拒捕者。
17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18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19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20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21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第二十款前,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例所本)
22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23飞报军情,隐匿不远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24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25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26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27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28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29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30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31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32守御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
33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34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35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36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37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
38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39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40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41军需管送达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
42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43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