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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36页


44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45刼囚者。
46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47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48白昼抢夺,伤人者○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正德会典、万历会典、舒化「大明律附例」无「失火」至「伤人者」十一字。陈省刊本、万历二十二年郑汝璧刊本亦无此十一字。此十一字见高举刊本「大明律集解附例」。清顺治例有此十一字)。
49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50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51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52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53谋杀人,造意者。
54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55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56用毒药杀人者。
57故杀者。余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58敬用蛇蝎毒蛊(万历会典、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作虫。陈省刊本及舒化「大明律附例」仍作蛊),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59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60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61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62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63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64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65官司差人追缴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66奴婢殴良人死者。
67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68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69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70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71妾殴正妻死者。
72殴妻之父母死者。
73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74妻妾殴夫缌麻尊长至死者。
75殴继父至死者。
76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致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
77诈伪制书及增减者。(万历会典伪作为。隆庆刊本大明律疏附例、万历二十二年刊本大明律解附例、万历三十八年刊本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亦作为。万历十三年刊本大明律附例作伪)
78诈传诏旨者。
79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80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81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顺治例无此款)。
82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83假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扇惑人民者(顺治例改「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为「内院」)。
84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85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86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87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
88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89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90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91犯罪拒捕杀人者。
92罪囚反狱在逃者。
93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94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l.弃毁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者。
2.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3.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4.税粮违限一年以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5.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6.师巫假降邪神。
7.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8.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9.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刅入宫殿门内者。
10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11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12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13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14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15越皇城者。
16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17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18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19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20军人在逃三犯。
21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22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顺治例「者」下有「故纵同罪」四字)。
23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24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25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舒化「大明律附例」、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明律集解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