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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导航地图-第36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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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戴「收赎钞图」校之,此图亦将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换算为银数,与明制并无不同也。
 附真犯杂犯死罪 【 弘治十年奏定。】 (据正德会典迻录。顺治律改「弘治十年」为「顺治二年」)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1.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2.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3.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4.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5.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6.谋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7.采生折割人者。
8.妻妾故杀夫者。
9.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10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11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按:万历会典与正德会典同。陈省刊本王藻刊本「大明律例」、舒化刊本「大明律附例」、「明律集解附例」及顺治例,第十、第十一二款在第八款前;并有第十三款:「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1.收父祖妾及伯叔母。(按:顺治例此下增「隐匿满洲逃亡新旧家人」一款。)2.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3.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4.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5.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6.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7.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8.盗乘舆服御物。
9.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10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11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12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13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14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陈省刊本「大明律例」此款在次款后,为后此明律刊本及顺治律刊本所本)15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1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17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18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19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20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21造魇魅符书,呪诅杀人者。
22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23殴受业师死者。
24奴婢殴家长死者。
25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26妻妾殴夫死者。
27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28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29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30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31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32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3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34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35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1.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2.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3.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4.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5.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6.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7.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8.卑幼殴本宗小功兄姊尊属笃疾者。9.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刅伤及折肢瞎一目者。10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11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12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13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
   斩罪
1.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2.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3.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4.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5.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6.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7.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8.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情事,夤缘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