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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03页

,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近卫分充军,妇女离异归宗,并听夫嫁卖。(南京刑部志卷三引嘉靖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续准问刑条例第八款)
按:读律琐言Ⅵ:116:2引此作问刑条例,与嘉靖二十九年问刑条例混而无别。陈省刊本大明律例引此作续题事例。近卫分,陈省刊本作附近卫分,琐言作「附近卫」。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
万Ⅵ:116:1 「凡亲属犯奸」一款,同嘉Ⅵ:116:1。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万Ⅵ:116:2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按:笺释云:「旧例(嘉靖三十四年续题事例)无内外字,又末有妇女离异二句,今增删。」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17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Ⅵ:118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Ⅵ:119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19:1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俱问革为民。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按:此款较旧例(弘Ⅵ:114:1)增「应袭舍人」四字,盖据胡Ⅵ:122:4增。即合胡Ⅵ:122:1;胡Ⅵ:122:4为一款。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19:1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按:笺释云:「旧例(嘉Ⅵ:119:1)云,俱问革为民。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20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20:1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弘257)
胡琼集解附例
(二款)
胡Ⅵ:120:1 「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一款,同弘Ⅵ:120:1
胡Ⅵ:120:2 一、僧道官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治罪。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首一个月,满日发落。
新例
(一款,大明律疏附例)
一、嘉靖五年五月都察院题准:如有妇女出游寺观者,一面将妇女拏送官司,并拘夫男问罪,仍枷号一个月发落,僧道还俗。如僧道及军民人等,因犯奸盗,除真犯死罪外,其有刁奸,及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俱发边卫充军。住持知情及说合者,一体问发。妇人自引外人在于寺观,有犯者,妇人及夫男仍枷号三个月发落。其地方人等容隐不举,一体治罪。
按:此款亦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嘉靖新例」,附于礼律「亵渎神明」条后,作「七年五月题准」,与此异。
附录旧例
(一款,嘉靖池阳列本「大明律例附解」)
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
按:此即弘Ⅵ:120:1。
嘉靖问刑条例
(二款)
嘉Ⅵ:120:1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万Ⅵ:120:1)
嘉Ⅵ:120:2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万Ⅵ:120:2)
万Ⅵ:120:1 万历问刑条例
(二款,同嘉靖问刑条例)
万Ⅵ:120:2 按: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Ⅵ:121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Ⅵ:122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22:1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为妻妾者,问调别卫,带俸差操(弘255)
按:此款与嘉Ⅰ:10:4内容不同。
弘Ⅵ:122:2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奸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闲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闲住。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带俸差操。原系带俸者,常川带俸。(弘258;嘉Ⅰ:10:6)
胡琼集解附例
(四款)
胡Ⅵ:122:1 「军职宿娼」一款,同弘Ⅵ:122:1。
胡Ⅵ:122:2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