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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明代律例汇编-明--第204页

职犯奸」一款,同弘Ⅵ:114:1。
胡Ⅵ:122:3 「武职有犯容止僧尼」一款,同弘Ⅵ:122:2:嘉Ⅰ:10:6
胡Ⅵ:122:4 一、应袭舍人犯奸,若系奸所捕获,及刁奸者,俱比照军职犯奸事例,问革为民。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仍照常发落。
按:嘉靖例将此款并入嘉Ⅵ:119:1
Ⅵ:123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
胡Ⅵ:123:1 一、凡乐工私买良家女子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俱发归宗。地方火甲邻佑,并该管官俳色长容隐不首者,各治以罪。
按:此为弘Ⅰ:19:6之一节。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
嘉Ⅵ:123:1 「凡买良家子女一口以上」一款,同弘Ⅵ:115:l,惟嘉靖例多「抑勒」二字。
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23:1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按:笺释云:「照旧例」。今考万历例此款与弘Ⅵ:115:1及嘉Ⅵ:123:1均不同。
旧例良家子女一口以上,万历例删「一口以上」四字。
旧例奸夫亦枷号一个月,万历例删「奸夫」二字。
旧例归宗下有「地方火甲邻佑并该管官俳色长容隐不首者,各坐以罪」,万历例删。
万历例系据弘Ⅵ:115:1;胡Ⅵ:115:2;胡Ⅵ:123:1;嘉Ⅵ:123:1修定。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刑台法律」此款文同「嘉靖问刑条例」。
「昭代王章」此款文同万历问刑条例,然多「地方火甲邻佑并该管官排(俳)色长容隐不首者,各治以罪」二十二字。
明代律例汇编卷二十六 刑律九 杂犯
Ⅵ:124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Ⅵ:125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Ⅵ:126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
弘治问刑条例
(一款)
弘Ⅵ:126:1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赌博,酗酒撒泼,或诓骗窃盗人财,或不孝不弟,曾经法司问断,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若平昔不系撒泼凶徒,止是与人赌博,但有银两衣服者,定为第二等,俱问罪枷号一个月。若止将铜钱互求胜负,竞赌酒食;或年十六以下,在傍看戏;及在外军匠人等,初至京师,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亦照前例,各分等第。一等二等者,奏请枷号,各发为民。(弘260;嘉Ⅵ:126:1)
胡Ⅵ:126:1 胡琼集解附例
(一款,同弘治例)
嘉Ⅵ:126:1 嘉靖问刑条例
(一款,同弘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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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问刑条例
(一款)
万Ⅵ:126:1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
按:笺释云:「旧例(弘Ⅵ:126:1;嘉Ⅵ:126:1)一二等者但枷号一月,似无分别。其第三等文俱未明。又职官枷号为民,俱未妥,今改。」
顺治例与万历例同。
「致君奇术」所附「凡赌博」一款,仍文同嘉靖问刑条例。
Ⅵ:127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弘治问刑条例
(二款)
弘Ⅵ:127:1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弘261;嘉Ⅵ:127:1)
弘Ⅵ:127:2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弘。262)
按:嘉Ⅵ:127:2;万Ⅵ:127:2,圣旨上有孝宗皇帝四字。
嘉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