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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474页


六月三十日,诏:「应监司巡历去处,除合得供给外,辄
以米曲价钱于所部公使库买酒,缘本司职事于所在州取者非。入己者以自盗论,不入者以坐赃论。」
十月四日,诏:「应监司被旨体究公事,如敢迁延观望及循情灭裂,令御史台弹奏,重寘典宪。」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方今州县积弊,百姓疾苦,朝廷无由尽知。今令诸路监司及郡守、县令,各据一路、一州、一县随所在合有可以罢行事件讲究条具,申尚书省。如实便国利民,当议褒赏。」
五月二十五日御笔:「监司以侍从所荐县令不法,不即按劾,重寘典宪。」上以侍从荐县令,如将来犯赃则与同罪,若按发一人则并坐举者,监司必观望,有所不敢,故戒饬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近叶梦得、李回、冯澥并以曾任执政,陈乞子侄为监司属官,至或创添窠阙与之。且监司属官并系堂除,若发运司则压通判,其余往往亦与诸州通判叙官。遇本司长官出,签厅实行其事,其权甚重,岂可轻畀未出官人!请收还梦得等三人已降指挥,令别陈乞合入差遣。其以前未曾出官经任堂除属官人,不以已未到任,并令放罢归部,别选历任三考以上、实有材能之人,以重其选。」从之。
十八日,诏今后监司令三省取见本贯,不得除乡贯系本路人。
九月二十八日,诏:「今后诸路监司及安抚等司属官,元额之外不得以军期为名辄行奏辟。及见任、罢任、待阙未出官人,并不许暂时虚作名目,差委出入。被差之人计俸坐赃,帅司、
监司别行黜责。」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应宽免诏旨,令诸路监司每季具所部州县施行实状上闻。其奉行周悉与夫苟简者,精加检察,为之赏罚。」
三年三月十九日,新除淮南转运副使郭康伯言,先在扬州居住,有父母坟垄并产业,碍监司不许任本乡贯指挥。诏淮南系缘边去处,既非本贯,虽有坟垄,自不合避。
二十六日,司封员外郎郑士彦言:「真宗即位之初,谓宰相曰:『天下物宜、民间利弊,惟转运使得以周知,当令更互赴阙,延见询访。』以今日论之,宜不止于转运使而已。若狱讼之繁简,茶盐之利病,舶货之低昂,鼓铸之多寡,各有司存。乞依祖宗彝训,应监司、提举官因事到行(任)[在]所,并令引对,不许免。除奏禀职事之外,凡可以救时济治者,悉许敷陈。」诏除两浙路外,余依奏。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闰二月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属官,除转运司主管帐司、提刑检法官外,余并堂除。内两浙转运司催促籴买官减一员,往来催促 刷起发行在米斛官二员并罢,仍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三月八日,诏:「应诸路监司取会州县,三经究治不报,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当职官申尚书省取旨。」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言:将复襄阳府路,未曾差置监司,许置监司一员兼领诸司事务。
九月十四日,勘会诸路监司举本路安抚大使司、宣抚司行移并用申状,(令)[今]四川转运使李迨系龙图阁直学士,其与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及川陕宣抚司行移,未有指挥。诏并用申状,书检不系衔。
十二月十八日,诏:「监司、守贰,委寄非轻,除授非人,百姓受弊。比年员多阙少,致有除代数政去处。尚虑选择失当,其间不无望实未副之人,可令中书省开具已除监司、守贰职位、姓名,送中书后省、御史台照会。仍令今后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历任脚色,并加铨量。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诣实闻奏,与改作自陈宫观。」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
闰十月二十九日,右正言李谊言:「今后除授监司不以本贯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乞与邻路两易其任,庶几公道稍开,私门稍塞。」从之。继而中书门下省勘会,福建转运叶宗谔、提举两浙市舶章蔺、提举浙西茶盐章茇并碍本贯。诏叶宗谔改为江西漕运使替徐林,章蔺改为提举广南市舶替黄大名,并成资阙,提举浙西茶盐章茇与提举江东茶盐徐康两易其任。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
「今后诸路监司、知、通,提举坑冶、茶盐、市舶、(当)[常]平主管官,除代不得过一员。监司属官、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员。」
九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晁谦之言:「窃见外路监司、郡守按发之际,初不体究其实,但知便文自营,改易月日,悉作前期奏劾,习以成风,至有一郡之内凡起数狱者,或流入为深刻,或滥及于无辜。乞赐戒敕,凡案发之际,先委清强忠厚之士体究得实,方闻于朝,庶几人自无冤。」从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臣僚奏:「乞凡监司容纵赃吏,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