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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475页

按勘,而为台谏弹奏,勘鞠有实者,其监司亦坐之,轻从降秩,重或免所居官。俟奏断日,令大理寺贴说取旨。」从之。闰四月十一日,又诏申严行下。二十六年九月一日,又诏如台谏弹奏外,人户论诉得实,其失按察监司,令刑部具名申尚书省取旨。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兼领。
八月三日,诏每路委有出身监司一员兼提举学事,如本路监司并无有出身人,即从上一员兼管。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诸路监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修举职事。除坑冶司外,其诸司官属并不许差出。
五月十四日,诏:「近民之官,莫如郡守,其间职事修举、治状显著者,可令监司连衔保明闻奏,当议甄擢。」
六月四日,诏诸路监司躬亲遍历所部州县,询访廉察官吏,条具奏闻,当议黜陟。
八月十三日,上谓辅臣曰:「新除两浙二
漕臣,卿等可召至都堂,面谕近屡降宽恤事件。到任后,令遍诣所部,税赋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访问。如有奉行弗虔,职事不举者,并按劾以闻。庶几可以警动诸路,使皆知所(亲)[视]效。」
九月十四日,诏曰:「朕宵旰图治,讲求民瘼,诏旨屡颁,务行宽大,革去烦苛。监司之职,临按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命令之下,是宜悉心布宣,庶使郡县得以视效。乃奉行不虔,徒为文具,致事有壅滞,奸弊弗除,欲实德及民,其可得乎!至如官吏废弛,不闻有所惩治,乃或上下相蒙,习为偷惰,甚无谓也。继自今,其究乃心,率乃职,以祗承朕命。其或不恪,委台谏按劾以闻,当寘重宪。」
十月五日,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陈正同言:「监司按治之牍相踵而上,奸赃者惩戒既严,而不旌异循良,恐或未尽。乞更令诸路监司采访部内有恺悌之政,宜于百姓,洁己奉公,不邀虚誉者,拔擢一二人,不次用之,庶几威惠兼行,人知劝沮。」上曰:「卿此论甚合朕意。今日方有一郡守为监司所荐,已令除职再任,任满与升擢差遣矣。」
二十七年六月四日,诏诸州军上下半年(多)[各]开具监司出巡将带人数,并批支过口券数目,及有无应副过须索物件,供申户部点检。
八月八日,左司谏凌哲言:「比来州县官吏每遇监司巡按、帅守移替,例皆倾城远出,为监司、帅守者亦辄受而不辞。乞严饬于诸路监司、帅守,
互相觉察,应所属见任州县官,不应迎送而辄出迎送,与不应受而辄受之者,并须依公按举,寘之典宪。其或徇情容庇,委御史台弹奏。」从之。
十一日,诏:「诸路监司可将所借管下州军兵士尽数发归元差去处。今后监司接送,据依条合破人数,分下诸州差拨,候接送毕即发回。仍专委帅臣觉察。」以知邵州赵不茹言:「监司赴上、替移,例于管下州军差拨厢禁军,既而更不发回,别给口券,所费不赀,乞行禁止。」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诏:「监司按发属吏,仰依条不得送置司州军。如所犯稍重,即申取朝廷指挥,委邻路监司选清强官就本处置狱推究。其州军按发官吏,即申监司于邻州差官,所委官不得避免及接见宾客,仍限三日起发。如有违戾,重作施行。」
十月十二日,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应监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发。或以疾故丐祠禄,俟终满方许陈乞。如或违戾,令御史台纠察。」从之。
十一月四日,诏:「诸路州军合(依)[供]钱物粮斛,仰所隶监司将违限拖欠最多去处当职官吏依(然)[条]按治。监司如在置司州军,或因出巡到州县,方许时暂勾追都吏、典押整会供报。」以左正言何溥言:「财赋积欠,所在而有,监司帖州则追都吏,州帖县则追典押。一岁之间,殆无虚月,徒有劳费,无益于事。」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诏两浙东路提刑徐度、两浙西路提刑吕广问,候满日召赴行
在,除在内升等差遣。初,度等有召命,司谏何溥言:「监司择人,每患其难,今既知其可用,复不使少安厥职,恐来者未必如旧,送迎纷纷,重为劳扰。乞令二人依旧供职,或有显效,宠畀职名,俟其终更,乃加召擢。」故有是命。
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京西路转运判官兼提刑、提举常平茶盐等公事蒋汝功言:「契勘淮南东、西路监司依诸路属官已得指挥,随置司州军推赏。今京西路转运、提刑、提举在襄阳府置司,正系极边,乞依淮南路监司一体推赏。」从之。
三十一年二月二日,军器监主簿杨民望言监司三弊,曰:「按吏所以除民之蟊贼,而忤己者搜索其过,奉己者容庇其罪,以示威福,一也。巡按所以察郡县,而卒伍菲屦之资,胥吏囊橐之贿,一县或踰千缗,二也。居处多藉狨绵,以公使奉其奢华,不足以示俭;案会迭送钱,计其月收过于供给,不足以训廉,三也。此三者,监司之弊。他道未必皆然,蜀去朝廷最远,吏尤自肆,乞命四川帅臣、监司互察察:原作「从」,据《建炎要录》卷一八八改。。」从之。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未改元。中书门下省付下内降宽恤事件:「勘会监司巡历,不得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