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诏监司、郡守未满三年,并遵依累降指挥,不得非时替移。虽奉特旨,令三省执奏。
九月一日,臣僚言:「四海之广,所与共治者在守、令,而监司刺举之官也。近岁以来,任非其人,背公自营、倚令扰民者比比皆是,惟以附托权势为计,委之营缉田产,制造器用,侵用公钱,须索诛求,靡有艺极。甚则假托气焰,强市横敛。乞自今有敢蹈袭抵犯,重立典刑,令御史台及廉访使者觉察按治。设被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盗论,知而不案与同罪。」
十一月二十二日,手诏:「重惟赋政于外,俾德泽下究,实赖外台。顷有弛慢骄处者,亦足汰黜,变而通之,朕心庶几焉。自今应于政无补、于民弗便若蠹邦财、害实利者,监司、郡守悉以上闻,务
从宽恤。如观望顾避,方命怀奸,倚法以削,朕当与众共弃,罚不尔私。」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诏:「监司、知、通自熙丰行(宫)[官]制后,例替成资,可并遵依旧制。其治绩显著及专委勾当、合满三年或令再任者,自依专降指挥。」
十二月九日,刑部言:「增修诸转运、提点刑狱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提点刑狱仍二年,提举常平一年一 ,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书省。以上巡未偏而移罢者,至次年岁首新官未到,即见任官春季巡毕。」诏依。
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阘茸老疾者无所容,而真贤实能率职 力,足以(即)[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中书省言:「勘会初除监司合上殿人,其见阙官去处,初除人未有指挥。」诏今后就外初除监司人,如系见阙官去处,候任满日上殿,申明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监司审择县令,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以言者论县令虽有审察之法,未闻褒擢,故有是诏。
七年六月十二日,手诏:「中都裁押冗滥,立为经常简易之制,事协于至公,法稽于成宪。百司庶府,惟动丕应,罔不是乎遵扬,继述之意,庶无愧于前人。夫京师诸夏之本,惠中国而绥四方之道也。承平日久,法令明具。可遵而不可失,而侥幸苟且
之徒,习尚弗虔,为便文自营之计;民繁物阜,可安而不可扰,而贪贱刻薄之吏,侵渔不已,为丰殖黩货之资。甚者托言公上以紊贡入之常,贿赂要权以图进取之策。浮靡相先,费出无艺,流弊滋久,上下相蒙。虽明示劝惩,申颁诏令,而监司、州郡恬不加恤,然则国用安得不屈,民力安得不匮哉!帅臣、监司各条具所部无名之费、不急之务以闻。」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诸路帅守、监司,许依例进贡推恩。其因金人及盗贼曾失守或逃避之人,不许进贡。」
十二月六日,诏诸路监司:「应曾烧劫州县,并躬亲巡历,一岁再遍。所至具月日申尚书省。仍开坐所措置过事,尚书省类聚,考其当否而为之升黜。」从臣僚之请也。
二年八月十七日,朝散大夫、充秘阁修撰、新差同提领措置行在茶盐司徐公裕言:「契勘提领官二员,内梁扬祖系发运使兼领,前官杨渊乃工部员外郎,系第二等奉使同领。以上逐官应干事件,各有本职任条法外,今来公裕系是正除上件官,所有服色、序位、刺举、请给、人从等,并未曾有立定指挥。」诏并依发运副使条法施行,内举官减三分之一。
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汤东野言:「元丰、政和令节文,诸发运、监司因点检或议公事,许受酒食。其巡历所至,薪炭、油烛、酒食,并依例听受。续准宣和二年御笔,每岁巡历所部,并一出周遍。即有故复出者,不得再受所过州县酒
食、供馈。今军兴之际,调发紧急,百须应办,巡历不常,又非平日无事之比,难以指定岁终巡遍之限。倘使区区往来道路之间,供给所入不足以偿所费,而又廨宇所在,合得供给,例皆微薄。见今物价踊贵,既不足以糊口,又使更营道路之费,深恐未称朝廷所以委寄部使者之意。欲并依元丰、政和条令施行。」诏权依所乞。
三月二日,诏:「监司缘事擅置官属,理当重寘典宪,为累经赦宥,特免行遣。其所差官并罢。今后更敢擅自差置者,差与被受官并徒三年,所在官司不得放行请给。」
四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军除添差宗室归朝官存留外,余并日下减罢。监司属官依此施行。其江东路经制司属官日下减罢,所有职事并今安抚司属官兼领。」
九月十七日,诏:「诸路监司今后差官属出干事,不得差待阙官。如辄差,其元差官司及被差官各徒二年,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十月一日,臣僚言:「自宣和以来,至今为州县之害者,赃吏是也。赃吏不除,民无安靖之理。欲乞立法,应按察官自通判至监司,每半年具发擿过赃吏若干人,并籍记姓名,以为殿最。或当劾而不劾,致因他事暴闻者,其不劾之官并重行贬黜。」诏每年一次,令诸监司按察官具发擿过赃吏姓名申尚书省置籍。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应军民疾苦或刑政未便事件,仰监司采访闻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