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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472页

市贵物,不给其直;货赂交通,污蔑监司,耳目按察之官,曾莫敢言。至于理财备边之术,足兵之计,所当为者,恬不为恤,考其治效,蔑如也。今法度具备,期于不犯,疆土日广,期于富庶,而阃寄之臣辄肆抵冒,殊负眷注。比以数经恩宥,未欲致于理。自今已往,敢有犯者,窜殛刑戮,当不汝容。仍仰监司耳目之官,详究逐项事理,各务按察弹奏以闻。」
二十六日,手诏:「陕右宿重兵,制黠虏,本路所出既不足以充军储,故资以川蜀之供,茶盐之利,及自今降籴本、钱钞、金帛,相踵于道,岁以千万计。将漕之臣不闻画策以助邦计,而每以急阙上闻,期于必得。夫春秋租税之入,榷酤盐铁之征,一切失催,贱市亏折而不问,掌计之官且何赖焉!其各亲诣所部,条具州县出入之数,措置之宜,养兵裕民之术,实封来上,毋为空言。」
六年闰正月三日,臣僚言:「应监司巡按,并乞依陕西已降指挥收买饮食药饵,其余并禁止。」从之。
四月二日,诏:「今后按次之官行部,遇递马铺兵委阙,须得指定见少实数,牒所属照会,方得依条和雇。无文移及不支雇直者,(乞)[仰]重立刑名,仍许雇人越诉。」从臣僚请也。
七月二日,诏:「应诸路监司不得抽取县镇公人充本司吏职,见供职人并放罢,违者以违制论。
监司互按以闻。」
三十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臣僚上言:『近降睿旨,陕西路监司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欲乞应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并依陕西路已降指挥施行。所有置司去处合得供给,官为(扰)[优]立正数,许令收受等。』诏依。令详定一司敕令所立法,申尚书省。本所今相度,欲乞依置司州府知州应受诸色供给之类,并听算请外,如遇出巡,给驿券一道,归司日罢。」从之。
十二月十日,诏依条立到诸监司依监司例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同。辄赴州县筵会及收受上下马供馈者,各徒二年。
七年二月十二日,详定一司敕令所奏:「诸路监司供给,依置司处知州例支破。其出巡或被旨勾当公事,除沿路上下马馈送及筵会,自依已降指挥不许收受、趁赴(所)[外],所有置司所在州,上路及归司馈送,缘知州所无,欲乞许令依旧例收受。其诸路依监司例人,并凡可按刺州县者,亦乞(无)[并]依诸路监司已得指挥施行。」诏依。
十五日,尚书省言:「勘会除监司已降指挥,依置司处知州供给,遇出巡给驿券外,所有其余官司属官,欲遇出巡亦许破券一道,归司日罢。」诏依。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五礼新仪,州县推行未臻厥成,可令诸路监司因按部考察勤惰,岁择一二以闻,当议赏罚,以劝忠厚之俗。」
八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例人例:原作「依」,据前「七年二月十二日」条所述改。,凡可按刺州县者,今后出巡,除不许赴州郡筵会外,其
上下马供馈并依旧。所有置司依知府、知州供给之类,并遇出巡给驿券指挥更不施行。」
宣和元年六月(二月)二十一日,诏:「应除授监司,可遵守前后诏旨,择材望为众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资任人充。」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先准诏:『监司按察一道,祖宗以来所任必更治民,资材两得,职事修举。近岁有初改官为监司者,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今后差除监司,并次通判以上资序人,具历任取旨差。』窃见宣教郎綦毋虑特差权发遣广东运判,毋虑自(政)[改]官后曾未三数月,遽有今来除命,诚如诏所谓资浅材薄、取轻一路,非使者之重也。」诏已降除命更不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尚书省言:「臣窃见远方监司巡按所至,差人夫、户马多不依法。虽有应破之格,而州县夤缘多差,不以数计,走吏皂隶皆乘户马,负荷卒乘悉代之以人夫。自至传舍,往往又为所辖者受赂而巘遣之,复告逃亡,再行差补。一时搔扰,至于如此。宜部使者提纲一路,当正身洁己,使州县有所视 ,而身自违戾,将何以纠察官吏乎!欲望特降指挥,严行戒约,申明法令而告谕之。」诏申明政和六年四月二日指挥行下。
十一月一日,诏:「近岁诸路诸司及帅臣添设属官冗滥,徒扰州县,无补公私。可除学事、盐香茶、市舶、坑冶、铸钱、木 、木植司、陕西都平货务属官及提辖直达纲运外,余并依元丰员额,以后添置员阙并
罢。内学事、坑冶、铸钱、市舶司续添置官,及臣僚陈乞添设属官,并(请)[诸]州转运司管勾并罢。减罢官依省罢法。」
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监司提案一路,事干州县法令之当检察者,其目不一。每遇按行,指摘点检,多不过数事。前期移文,号为刷牒,官吏承报,必预为备,而文之所不载者曾不加省,故吏或因循,寖多旷失,实由检案之不严也。欲乞明诏部使者,巡按所至,各具所隶事目,不以巨细,临时摘取点检,不得预行刷牒。州县既莫知所备,则必事为之戒,当使庶务毕举,罔有阙遗矣。」诏依。
十二月十五日,诏监司、郡守遵依累降御笔指挥,并三年成任。今后通判准此。
三年八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