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岁奔走道途。欲自今举以后,应省试年分,于二三月间许开补一次。已降指挥依奏。今岁未合补试,缘赴省试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试。诏令礼部取见有无阙额,申尚书省,特与开补一次。据国子监申,自今即无阙额。乞将学免假在假一百余人作阙开补。」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状:『恭遇登极赦书,应在籍学生与免文解一次。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举前实系在籍,乞依赦给据,以凭后举选试。』今据国子监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参长假日,虽有违限,降赦日并系未经除籍人数。」缘去年国子监以免解试,诏邵南一等依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国子监正、录二员,并太学正、录依旧兼领,主簿一员,兼书库。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同日,国子监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左)[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选补。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国子正、录今后正行差官,更不兼权。
干道元年三月七日,礼部状:「据国子监申,太学收补并系遵用旧法,补试入学,即无别行拨入条法。止缘隆兴元年六月内一时指挥,依士庶封事,罢太学补试,以诸州解发举人赴省试下者,随阙额
多少,拨入本监。今指定,若永罢补试,止拨省试下进士,即四方未曾得解士人,更无可以入学之望,难以杜绝士人词诉。欲乞遵用隆兴元年三月七日旨挥,候省试了毕日开补。仍乞以本学在籍过省人数为额取放,立为定制,委是合得祖宗旧法。」从之。
二年六月十四日,礼部言:「太学补试,人数猥多,遂致喧竞。欲遇省试年分,将当年诸州请到文解到省试下,并以前曾经得解之人,许行补试,仍将太学过省阙额补填取放。即不得额外别行增添名数。待补国子生,欲将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谓太学博士馆及监察御史以上。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补试,别号考校外,如在学太学生遇有期亲在朝作清要官,却改作国子生取应,仍〔别〕号考校。若国子生所随亲替移,亦依此改作太学生。」从之。
四年八月九日,国子监发解所状:「勘会已降指挥,满年不满年国子、太学生孤经应乞析分混试,及有避亲孤经别试所牒还太院收试之人,并依已降指挥,止避所避之官,互送别位,依次考校。今来本所发解,若有似此之人,乞依前项已降指挥,许行附试。」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国子监言:「元许见任职事官以上牒大功以上亲,作待补国子,赴发解试,即干道五年国子补试,合依上项待补国子解试,属牒送施行。所有召保替移许牒等事,一依国子发解条法施行。」从之。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言:「宁国府免解进士宋佖乞放行补试。契勘宋佖系是藩邸州军,曾该覃恩免解,即系曾到省人。欲比附已前得解试下之人,(今)[令]赴国子监补试一次。如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收试。内有陈乞补试,不曾给到本府公据,又无申拨之人,乞令召保,放行收试。如试中,行下本州岛勘会,或有诈冒,亦乞驳放殿举施行。」从之。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