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上舍出身。释褐事人内舍、外舍生已该免解,并免省试。内舍生何希等一十人并与免解。武学免省试、俟殿试范约与补承职郎,赐公服。上舍生合赴将来省试魏之转等五人并与免省试转:疑当作「辅」。。内舍合赴将来省试郭禔等六人并与免解。太学职事赐帛有差。国子监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资可转,依条比换支赐。诸色祗应人支赐钱一千贯文。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从之。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若从正、录第迁,则博士可免除代,与熙宁、元丰无异矣。所有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国子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诏:「朝廷方开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书,乃忠义所激,学官何为自疑 可速安职。」仍晓谕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澥言:「比者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惟其说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举也。今太学校试,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说,在下者或执一偏之见,上下譊譊,甚非开设学校、教养多士之意也。愿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恶去取,乞重赐黜责。」从之。
十八日,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绍兴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驻跸所在,因国子监复养生徒,置博士二员。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宋《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