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登闻院、鼓司,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者,即引送理检院审问。
至道三年,废理检院。
景德四年,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亦置鼓,在宣德门南街东廊,院在鼓院之西。天圣中,诏以御史中丞专领理检院。
太祖干(道)[德]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诏:「今后应诸色进策人,并须事关利害、情绝虚浮、益国便民、言直事当者方可为策,即不得乱引闲词。其所进事条,仍不得过五件已上。如是已经晓示不行者,亦不得再有投进。宜令匦院候有进策人分明晓示,先取知委文状及通指安下处所,方得投匦。如有违越,并当劾断。如是本官官吏不切晓告,当行朝典。其余申冤论事,不在此限。亦不得腾越,须(曹)[曾]经本处论诉,不与施行,有偏曲者,方得投匦。」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七月十二日,诏改匦院为登闻院,仍令谏院依旧差谏官一员判院。
雍熙三年九月,户部郎中张去华请应机巧技术,不干正道之人,令登闻院不须引对。从之。
端拱元年七月,虞部郎中张佖,狡吏挟私,遂致州县之官因循,不修职业。欲望自今除官典犯赃,祅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仍付所司略问审实,须至按鞠,始与命使推穷。自余越诉, 言:「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追捕证佐,干系搔扰。亦有幸民作并准旧条施行。」从之。
二年三月,诏登闻院鼓司应诉田宅婚姻之类,一准新令施行。
〔淳〕化二年四月,知制诰毕士安请特差司谏、正言一员判登闻院事。诏以右正言洪湛领之。登闻院旧舍人一员兼掌,至是始命它官。
五月,置理检院于干元门之西北廊,以知制诰钱若水领之,复唐制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人所进状,委判院官躬亲看详。如别添改,即并进状人送枢密院,无使邀滞。」
十二月,理检院言:「鼓司送到进状人,若非大段冤沉,止是因事诤论而越诉者,望勒还本州岛。若区断不当,即许再来陈诉。」从之。
至道元年三月,诏:「登闻院有称负屈进状人,依鼓院例印缝,引送理检院。」
六月,勾当登闻院殿直程峻言:「前开封府推官刘可济先犯罪除名,累诣院投状,乞引见叙理。先准 命,应除名责降人叙理,不得收接文状。其人继日在院前,发
遣不去。窃缘在京似此等人甚多,虑递相 仿。欲望自今应除名责降勒停人未经恩雪,不得于登闻院及鼓司投状。」诏:「自今应除名责降停(在)[任]人,如只是乞叙理者,不得收接文状。内有诉屈者,即送理检院,令取刑部、大理寺元断公案照证,是实有冤枉,即得具事由申奏;如引无冤枉引:疑误。,即报登闻院,鼓司不得收接。」
二年三月,理检院言:「检会 文,(发)[登]闻院鼓司除常程公事依旧施行外,如有称冤滥沉屈者,(尽)[画]时引赴理检院,收结罪文状引见。如涉虚诳,便仰晓示不行。今据鼓司送到进状人多是援赦恩诉理,当院看详,未合得前项 文,不敢申奏。望下鼓司、登闻院,自今子细看详,如实负冤沉者,送赴当院。」从之。
七月,诏令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
三年二月,鼓司、登闻院言:「自来两司各得廊屋二间,在内廊西、东。今缘官员应在司,今干元门西北廊有旧廨宇五间,欲请占为视事之所。」从之。
五月,命太子中舍王济勾当鼓司。鼓司旧(上)[止]内品许怀远与殿直程峻二员勾当,至是省峻而命济,(如)[始]用朝臣也。
六月,诏:「自今诣鼓司论告机密者,实时引送枢密院,不须更取诣实文状。」
十二月,诏:「鼓司应投进物色,除近臣遗奏外,余不得受。」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臣僚著述文字,许于(阁)〔合〕门(反)[及]鼓司投进。朕当亲览,以择材能。如文理稍优,仍令两制铨简以闻。」
闰三月二十日,诏:「鼓司自今除进策、献书、上表、披诉及常程公事,即入检进呈。其论诉公事状内乞行推勘并进实封人,即更不随检,每日画时实封投进。」
二十六日,诏:「登闻院应进实封直言极谏人合押送枢密院者,并责逐人住止处,令递相委保。」
四月,诏:「昨以时雨稍愆,物情微 ,俾缓刑而申命,思阙政之有闻,遂降诏书, 行询访,封章有取,寻已旌酬。近者如闻闾巷之徒靡闲军国之事,顾文佣笔,假手他人,浸长浇浮,须行禁止。宜令鼓司、登闻院自今更不得收接。」
是月七日,命工部尚书张宏、翰林学士王旦兼知登闻院事。虑献封者有所壅蔽故也。
三年七月,诏:「幕职州县官及在京诸色人陈诉,并令于鼓司、登闻院投状。」
五年三月,诏鼓司、检院:「诸色人投进辞状,合系收接,其中些小误使文字,不妨事理者不得退回。」
十一月,诏登闻院主判官不得于本院接见宾客。
六年正月十五日,登闻院言:「乞今后除实封及申雪屈沉、告论公事外,其余闲杂侥求文(收)[状]更不收接。将所退词状抄节事目,于日奏内别开坐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