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立到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录事、都事已下功过,除尚书省已有条外,门下、中书省未有法,理当一体。」诏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言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补。:「《元丰度支令》『上供(租)[科]买物应改罢若减者,听以额责所属计价费封桩』后增注文称:『无额者以三年中数,因灾伤或特旨免改者』,并乞删去注文。又《令》『(渚)[诸]国用物所(料)[科]供,非元科供处者,听以封桩价费还之』后增入『其千贯以下不在还例』,今乞删去。」从之。
二十八日,大理寺言:乞正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
三十日,刑部言:欲令《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成书。先是绍圣元年正月十日诏:《军马司敕例》久不删修,类多讹缺,可差官置局修定。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差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充详定官。至是上之。降诏奖谕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宗)[忠]彦,余赐银绢有差。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溥)[惇]上《常平免役令敕》,诏颁行之。惇赐诏奖谕,仍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迁一官。其余官吏减半支赐有差。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言:「国子监丞毕仲愈言:乞诏(迎)[近]臣申讲六官
之制,达之天下;州置六曹参军,而省去职司无补之员。左司郎中吕温卿言:诸路监司及州县各以事格目放省部分六案。」诏送详定一司敕令所。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言:驱磨告发出失陷钱物合推赏者,令上户部参验,如有请属冒赏,各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又乞立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并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 令格式》。惇读于上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佑敕令立者,上曰:「元佑亦有可取乎 」惇等对:「取其是者。」上又问:「所取几何 」惇等遂进呈新书所取元丰、元佑条,并参详新立件数。上令逐条贴出。又问:「谁修元佑 令 」京对:「苏颂提举。」惇等又读太学生听赎条,上问:「新条耶 旧条耶 」京对:「臣等参详新立。盖州县医生尚得听赎,太学生亦应许赎。」次进呈格、式件数,上曰:「元丰止有赏格,元佑俱无。」惇对曰:「然。」惇等又言所进册多,乞只进净条入内,余付有司。上令皆进入。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先是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差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户部侍郎王古为详定官,仍令专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 ;刘赓专详定海行敕。至是上之。诏赐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转一官,删定官减三年磨勘,仍赐银帛有差。校勘官吴颐候一司 了日取旨。
五日,宰臣章惇等言:「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以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事,从 令所一面删修,类聚以闻。至来年正月一日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收)[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立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合轮城寨上番防托称疾避免条。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中书省言:「《元佑编敕》:诸海行敕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徐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后来删去上条,遂使一有所犯,虽累(皆)[该]恩沛,无以自新。」诏以元佑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删改元符敕数十条,皆绍圣以前法轻而新制重者,悉复其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言:「《元符户婚敕》:『诸臣寮丁忧或亡殁,应借舍宇,而辄以人户见赁屋借之者,以违制论。即本家辄出赁所借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