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