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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926页

田水利工役人夫数目工:原作「二」,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页改。,及召募每夫工直申奏,当议特赐常平仓斛钱,召募阙食人户,从下项约束兴修。如是灾伤本处不依 条赈济,并委司农寺点检察举。」从之。
八年十二月二日,诏:「河东岁歉,移屯戍兵马五千归营,以其余粮赈济饥民,仍具次第以闻。」
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诏淮(西)[南]东、西、两浙路:「应劝诱人户所出赈济斛斗免欠未纳数目,特与免放。其熙宁八年已后劝谕已纳斛斗人户,候向去合行劝诱,即拟数却与免放。」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应经贼杀戮之家余存人口,委是孤贫不能自活者,所在州军勘会诣寔,特日给
口食米:十五岁已上一升半半:原脱,据《长编》卷二八○补。,已下一升,五岁已下半升,至二十岁止。仍令相度每五日一支。」
元丰元年正月十二日,赐广济河辇运司上供米十万石十:原作「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八七改。,付徐州、淮阳军,粜与水灾饥民。
闰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济饥民。
三十日,诏河北被水户如过河逐熟,即于白马县河桥差官赈之。
四月七日,诏以瀛州陈次米依灾伤及七分例,贷第四等以下户,不得抑配,免出息。
八月二十八日,诏滨、棣、沧三州第四等以下被水灾民,令十户以上立保,贷请常平粮,四口以上户借一石五斗,五口以上户借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页改。,免出息,物税百钱以下权免一季。
二十九日,诏:「青、济、淄三州被水流民,所在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丐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二年正月二十三日,上批:「闻阶、成州去秋灾伤,艰食之民流者未止,官司初不经画赈济。可下司农并本路提举司疾速施行。」
二月十二日,诏:「闻齐、兖、郓州谷价贵甚,直几二百,艰食,流转之民颇多。司农寺其谕州县,以所积常平仓谷通比元入价不及十钱,即分场广粜。滨、棣棣:原阙,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长编》卷二九六改。、沧州亦然。
同日,三司言:「济、淄等州谷贵,春夏之交,虑更艰食,请辍广济河所漕谷二十万石减价粜。」从之。
二十六日,知沧州张问言:「民饥,至相食。今州仓大豆四万九千余石,可支五年,渐有陈腐,乞留二年外,斥其余以赐饥民,可活良
民三万口。」上批:「可下提举常平事李孝纯速相度施行。」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内东头供奉官、泸州勾当公事韩永式言:「利州路雨水溪江泛涨,漂流民田,物价增长,民未安居。乞下本路转运并提举司赈济。」诏提举司依条施行施:原作「旋」,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
九月初二日,权知都水监丞公事苏液言:「河北、京东两路缘河决被患人户,蒙朝廷赈济放税,乞以其事付史餐。」从之。详见《恤灾门》。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闻阶、成、凤、岷州人户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户支借常平粮斛,每户不得过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仍免出息。」详见《恤灾门》。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宜州主管溪洞安化三州连岁荐饥,已差官广为赈济。朝廷之意非欲取其它,但欲各免饥殍侵略之灾。」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甚灾伤处,第四等以下户阙乏粮种,虽非给散月,许结保借请。虽有欠阙,亦听支给支:原脱,据《长编》卷三三五补。,限一月,免纳息。」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去年灾伤,民户阙食,义仓谷不多,乞于常平封桩粮支三五万石赈济。」从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七月九日,诏尚书户部员外郎张询、干当
御药院刘惟简,赈济西京、大名府被水灾军民。详见《恤灾门》。
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路被水保甲,令州县考实赈济,小保长保丁一石,大保长二石,都、副保正三石。提举保甲官分诣诸县照管,具赈济人数以闻。」
八月十四日,诏洺州水灾,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一日,诏:「大名府自经水灾,民田尚多渰浸,人户艰食,向虽赈济,尚虑官吏拘文,使被灾之民未蒙恩泽,宜委大名府路安抚使韩绛询访赈济。」
四日,诏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平斛斗依条赈济讫闻奏闻:原作「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