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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2538页

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之中数,取一年立为额,岁中比较增亏。今以银钱谷帛贯、硕、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元丰三年散一千三百一十八万六千一百一十四,敛一千五百万四百二十二比较,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元丰四年散一千三百八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六,敛一千一百九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四比较,散增二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分析以闻。
八月二十七日,赐泾原路经略司度僧牒千道为常平钱。礼部言已给过所立年额,于是特给。
七年三月十七日,尚书户部言:「提举京东路常平等事燕若古,乞州县积欠钱斛对移令佐催督令佐:原作「今佑」,据《永乐大典》卷七五○六改。。看详欲下提举常平司,具可以权对移职位、姓名关吏部。」从之。
八月七日,诏户部支常平积剩钱二十万缗,赐秦州计置粮草。从经略使吴雍请么。
十四日,诏:「洺州水灾,粮料不足,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硕,限三年还。」
二十一日,中书省言:「闻今岁广西秋谷大稔,粒米狼戾,正宜蓄积。」诏广南西路提举常平司乘时广籴。
二十九日,诏支常平积剩钱五十万缗,付熙河、兰会路经制司市粮草。
十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经制变运川峡路常平仓息钱,所增息钱二百九十二万缗,乞推恩。」诏李元辅迁两官;史君俞、张茂先候改官日各迁一官,减二年磨勘;刘何、虞仲荀减磨勘
年月有差。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二日,三省言:「诸路旱灾处,已降指挥赈济外,按《常平条》:『遇谷贵则量减钱粜,不得亏本;贱则量添钱籴。』昨臣僚言淮南米斗直百七十文,虑官司拘执量减市价之文,致民不沾实惠。欲令府界诸路阙食处,其常平谷价但不亏元本,并许出粜。仍委州县严功觉察,不得与兴贩之人。」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提举官累年积贮钱物,委提点刑狱司主之,依旧常平仓。其常平仓,每年春秋敛散,及岁成收籴、岁饥出粜,以陈易新,与省谷交兑及饥馑赈贷。主司并合依法推行元条,贷常平钱谷,丝麦丰熟,许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从之。
八月五日,诏府界诸路提点刑狱司,自今后常平钱谷,令州县依旧法籴粜;其青苒钱,更不支俵。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朝廷罢俵青苒钱,令诸路提刑司委丰熟州县广籴,意欲常有储蓄。而户部乃请令转运司更不收籴年计,止将常平兑籴,失朝廷养民之意。欲乞诸路转运合籴年计并先籴,次令常平仓籴。若转运司不预备本钱,过时占籴,致与常平仓相妨者,委提刑司觉察以闻。」从之。
二年六月九日天头原批:「脱一条」。,户部请:「应常平谷价比市价不亏亏:原作「毁」,据《永乐大典》卷七五○六改。,或虽亏而贵贱通计不及二分者,移转运司兑充和籴;或指二税,听人户从便纳钱。亏及一分已上,即不以年限,兑转运司新谷。若三年已上亏及三分,亦许粜,或晓谕人户,愿者听仍随夏秋税纳。愿纳钱者,依粜价并免出息。」从之。
三年正月二日,诏复置广惠仓。
二月十二日,诏给广惠仓钱三万缗,及阙额役兵钱粮、衣赐,募贫民应役以恤之。
绍圣元年六月九日天头原批:「脱一条」。,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给纳官。今复免役,既置提举官及管勾官,乞从元丰令,给纳月分,逐县常留簿、丞一员。」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府界诸路罢广惠仓,其户绝田土,并行出卖,并本仓见管钱斛,拨入常平仓收管。所有赈济合行事件,令户部检举元丰敕令,立法以闻。
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奏:「自元佑以来,诸处官司借用常平等钱,习以为常。乞今后他司并不许奏乞借用。」从之。其朝廷封桩钱准此。
元符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天头原批:「脱一条」。,前京东西路提刑郑仅奏:「顷岁河北灾伤,流民至齐、郓;去岁河北又饥,流民 及京东。今常平有折纳之法而未尝折纳,有粜籴之法而多不广籴。欲民不流,不若多积谷;欲多积谷,不若推行折纳、粜籴之法。视民口多寡,使县常有三五万斛,州常有三五万斛,小饥则平价粜与下户;中饥则粜及中户而贷下户;大饥则粜及上户而贷中户,甚则贷及上户。官不虚费,而民实受惠,自不流徙。仍依和籴,用实价折纳;无和籴处,比市价
量增。庶于民户无所亏损。」从之。
徽宗崇宁五年正月七日,太府少卿张绶奏:「请依元丰旧制,复置江湖淮浙常平都仓,乘谷甚贱时,岁额外籴谷百万贮之。旦受纳两浙转般所输,与发运司上供额斛相易,以待乃用。」从之。
大蹑二年八月十四日,户部侍郎李孝称奏:「诸路州军秋谷十分丰稔,所可虑者,粒米狼戾,复致伤农。已蒙朝旨,将人户输纳并积欠增价折纳,仍以本司见在钱数,于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