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降指挥「令诸常平存留一半钱,遇斛价贱,许趁时收籴」后至今夏,籴到是何斛及实数目以闻。
十二月三日,诏:「开封府界诸县人户见欠今年秋料常平钱斛并缓急钱米,除官户外,并与展限至来年,随秋料送纳。」
十二日,诏中书门下:「诸路提举管勾常平仓官,自来未有明降令画一职守,致辖下官司不知适从。凡有举动,辄与转运司一例申稞,提举司亦多不问是与不是本管职事,便为行遣;或有闻奏朝廷者,上下烦劳,备害颇甚,宜参详前后指挥闻奏。」
十年二月十五日,诏:「诸路熙宁十年合散常平钱斛,并勘会州县内有数少支散不足去处,于邻近州县有余处借支。却令元散州县认数催纳,即不得令人户隔远州县请纳,有妨农作。其乡民有咤灾伤全户 移者,名下旧欠常平钱斛,候归业日,从提举司相度料次送纳。」
三月二十七日,提举两浙路常平仓司言:「本路累年灾伤,死损人口至多,见存人户少欠官中钱物,尚送纳不办,又为摊填 绝
户名下请过钱物,显见难为送纳。所有摊填熙宁九年以前 绝户请过青苒钱斛,乞候送纳本户数足,向去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人户死绝,除依条将本家豹产填纳外,如目下尚有少欠,一甲内死绝数多,只有一两户见在、贫阙难为摊纳者,更乞别立法条。」从之。
元丰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司农寺,应常平留一半钱谷粜籴数,岁终类聚,逐季点检。仍开逐路以闻。
闰正月十三日,诏河北路以常平米赈贷饥民。
二月四日,京东东路体量安抚黄廉言:「西路及徐州、淮阳军良田百余万顷被水,若退迟,麦种不入,秋田失期。乞于淮南路沿流丰熟州县借常平钱十万缗和籴,或于去年折纳粮内借十万硕,依元折价计数为所借钱,水运赴京东,以备赈籴,听司农寺移用。」诏京东、淮南东路提举官于界首会议以闻。
四月十九日,诏:「开废田、兴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 之类,民力不能给役者,听受利民户具应用之类,贷常平钱谷,限二年两料输足,岁出息一分。」
二十二日,诏麟、府、丰州见欠熙宁七年至九年振贷米人户,不以等第与展限,分夏、秋纳。
五月十七日,诏:「常平钱谷,愿以谷及金帛准市直中价计二分息折纳者,听。」
七月八日,环庆路经略司乞以本司及常平钱帛乘秋成广籴,如将来别无支用,即依籴价兑与转运司。从之。
九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司与转运司兑换粮,并以钱物对交拨。诸官户欠常平钱物,第四等以上,虽经灾伤,毋得展限倚阁。」
二年二月六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司常平钱四万缗,分给大名府、澶州籴军粮。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九月二十四日,诏以永兴路常平仓谷十九万硕给鄜延路九将守御之用,余令转运司以渐计置。以鄜延路言岁计军食二十七万余硕,而常谷平无余故么。
十月六日,权(法)[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连岁丰稔,谷贱,乞借逐路积剩免役坊场钱,就并河州县镇增价籴 米,常与别司仓储兑换。如向去价稍高,兑充上供。」下司农寺,请如雍议,先以常平所留之半并散不尽钱(兖)[充]籴本,次以坊场、免役余钱,坊场钱留半,免役钱留二年。从之。
三年四月四日,真定府路走马承受黄诰言:「本路差禁军采泥城沾草,有妨教阅,及蹂民田。」诏市以常平仓头子钱。
六月十二日,诏司农寺于永兴军等路给常平仓谷十八万硕,充环庆路将下守御及缓急汉蕃弓箭手阙乏借贷。
八月九日,赐常平米二万硕、坊场钱三万缗,付梓州路转运司应副夷事。
二十七日,诏令于近便州县,以常平司钱留三万贯、米五万硕,以待泸南夷事支费。
同日,诏开封府界诸路提举司,于要会州县指占空闲
地或空营,盖造常平仓。
同日,权发遣司农寺都丞吴雍言:「淮浙连岁(稔)[丰]稔,昨尝乞存留扬州转般仓充淮浙常平都仓。欲乞委提举司辟官一员专主管,每年广谋收籴,除年计外,常积万硕,及受纳两浙转运粮斛,与发运司上供额斛兑换。」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琼管州军,皆有常平。若推行如法,自无人户倍称出息之弊。据米平等所奏,措置海南事不少,并不及常平事,令具析以闻。」
四年六月十七日,诏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钱,比较增亏,中书立法。
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知秦州吕公孺言:「经略司常平钱斛,法以救恤属蕃、弓箭手之类。今所在甚少,望特权借提举司钱斛相兼支俵,仍展至三月。」诏借钱斛五千贯硕。
三月二十七日,诏:「颍昌府三县灾伤,特支常平仓米二万硕。」
十月二十一日,赐梓州路转运司常平等米十万硕。以本路应副泸南军前放阁运粮夫税,致阙乏故么。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陕西、河东路常平仓,籴价不得过转运司;河北诸司,籴价不得过措置籴便司。」
二十六日,尚书户部言:「准朝旨,诸路提举官散敛常平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