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钱既不得过一分,其合减钱数,并先自第五等人户从于物力最低者,次第蠲减。一、诸路各置提举官一员,随提刑司所在置廨宇,其余并依旧制。应合行事件,并逐处有利害不同、未尽未便事理,合改更增损旧法,画一开坐,与转运、提刑司官具的确事状连书以闻。」
同日,诏: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目,指挥到日为始。
闰四月一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中立免役之法,所以惠利天下非一。然当时行法之臣,有抵捂参错捂:原作「梧」,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四、食货六六之六五改。,不能上应法意者。元佑初,小大之臣奋
私智,执偏见,附益改革,或免或差,或官雇或私代,法始大弊始:原作「姑」。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四、食货六六之六五改。,民遂告病遂:原作「逐」,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四、食货六六之六五改。。陛下察知其然知: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四、食货六六之六五补。,申饬官司取其成书,参详去取,以功意元元。议者谓所敛之钱取足雇直,止余二分,以备水旱逋负,斯为尽矣。然郡县所役人数大 相远 :疑当作「段」。,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请责常平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纳役钱人户谓:疑当作「诸」。,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正」字上疑有脱字。。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前:原作「倒」,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五、食货六六之六五改。,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借支应副。如难以籍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
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输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帖人,实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取: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五、食货六六之六五补。。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给纳]官。今复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分:疑误。、丞一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已前收到宽剩免役钱行: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六、食货六六之六六补。,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
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处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骚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见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