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纠决此句疑有脱误。,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送看详役法所送: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七、食货六六之六六补。。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
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从之。
十三日,以左朝奉郎陆元长、右朝奉郎程端、左宣德郎李深、剑南西川节度推官张行,并充编 所看详利害文字,专详役法。
十五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应诸路旧立出等高疆无比极力户合出免役钱一百贯已上者,每及一百贯,减三分。」从之。
同日,左朝请郎黄庆基言:「乞立法,应蠲除役钱,并自三百已下。如宽剩更有羡余,则减至五百已下。」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八日,诏:「人户以豹产妄作名目隐寄,或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之类,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违制论,内官员仍奏裁。减免役钱者,杖一百已上。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买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
缌麻已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籍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特有:疑有误。,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臣愚以谓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增:原作「省」,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八改。,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
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日)[目]么。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矣。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所取并归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么。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况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等:原无,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九、食货六六之六八补。。今若使诸路郡县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杂职惟嘉州犍为一县,投名书手惟池州贵池一县支钱,是法有不齐者。立额有多,散钱有重,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