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外:原无,据《长编》卷四六四补。应雇募支用有阙剩,委提刑司通一路有无移用。」从之。
十八日,户部言:「应输助役钱人户典卖田输: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一及《长编》卷四六四补。,限五十顷止。限外田依免役旧法,全输役钱。未降 前已过限者,非荒田并坟地若恩赐者,不在此限。」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言:「按《元佑差役 》:单丁、无丁或女户,如人丁添进,合供力役者,若经输钱二年以上,与免役一次。缘其间有户窄役频处,今欲依本条下添入注文:『户窄空闲不及二年处,即免一年。』」并从之。
十一月
十七日,户部言:「诸州见役投名衙前,所历重难合得支酬见钱,愿积留在官,指买场务,除见买扑人接续再买外,余并许依额钱承买。其场务召人添钱者,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从之。
七年二月十二日,诏:「今后府界诸县手力本等合差户空闲不及三年者,以助役钱募人充应。依本役年限,候满日,有空闲及三年人户年:原作「等」,据《长编》卷四七○改。,即行差罢。」
九月六日,三省言:「诸路差役第三等以上户空闲四年,第四等以下户空闲六年。不及逐等年限等:原作「第」,据《长编》卷四七七改。,即雇募狭乡县役人,并许雇州县役宽乡县役人,并轮差。重役人合替放,愿应募者听。募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有荫听赎人。衙前如人户愿以官田充募者听,及请依今来立定新式,供本县轻重役次等。」并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二日,诏:「近降役法:今后收到官田,并见佃人逃亡,更不别召人户租佃别:原作「从」,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二、食货六六之六三、《长编》卷四八○改。。及见佃官田人户如违欠课利,于法合召人户 佃者,并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收到官田,未有人投募,且召人租佃。有人充役,即行付给。」
同日,尚书省言:「去年九月六日诏诏:《长编》卷四八○作「役法」。:应今后役人,须有税产,不得募荫赎。并曾犯徒及工艺人并召保,仍不得过旧雇募钱数。」从之。
三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勘会诸路常平、广惠、坊场钱物文帐,并系年终具帐供申,有妨照使。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每年依上下半年依条式
具帐供申。其元丰八年后至元佑三年,即依元丰八年后来未行役法已前免役钱物帐,每季具帐供申。」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福建路转运司言:「勘会诸州县分耆长、壮丁役轻去处,于条既许再充许:原作「详」,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二改。,即未有所止年限。其役之人,多是侥幸,不愿替罢,致么在本州岛,多端搔扰。今欲乞比附户长役轻 条,不许再充。」从之。
九月八日,户部言:「检准元佑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书:今后民间遭父母丧,见役及当差者第三等以下户,并与免差役。第二等以上户,令户部相度,量纳役钱。并服除日依旧。今相度,欲依单丁户见纳助役钱五分内,依等第纳三分。」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诸县乡村有依法合差第五等人户色役,其本等内物力微薄者,窃虑难以充应。今欲自来差役至第五等人户色役第: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三、食货六五之六四补。,其本等内物力一半人户免差,偏一户者许从多免偏:本书食货六六之六三作「编」,疑是。。如自来轮差第五等户不及一半,或差不致第五等户处,自合依旧。」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四 免役下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一四
免役下
绍圣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绪,欲令户部长贰同详定,以郎官郭茂恂、陈佑之为检详官。」上曰:「止用元丰旧法,而减去宽剩钱,百姓何有不便邪 」范纯仁曰:「四方各不同,须咤民力立法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三、食货六五之六四无「力」字。,乃可么么。」上曰:「令户部议之。」
十八日,殿中侍御史井亮采言:「陛下修复先帝役法,宜令郡县一依元佑未改以前法令,则可以速慰天下之望。至于立定宽剩钱分数,或免下户出钱,
此在朝廷一言,自可就降诏旨,不必取索看详。」诏送看详役法所。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勘会推行差役,迄今十年,民间苦于差扰,议者纷纭,前后改移不一,终未成一定之法。」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一、乡差役人且令祗应,候雇到人,逐旋放罢。其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一、今来合纳免役之人,自绍圣元年七月一日为始,其上半年合纳役钱与免。一、曾充差役之家,空闲及二年,即起纳役钱。今来见役替放年月不满者,比类施行。一、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保长、保丁等充代。其余役人似此之类合改正者,并依此施行。一、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辄过数,及别以名目敷纳别:原作「到」,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四、食货六六之六四改。,并以违制论,委所属常切觉察。一、今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