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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4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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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而获罪。如其德行无亏,唯试策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谓试五得三,试十得六之类,所贡官人,皆得免罪。若贡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贡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举状,即以“乖僻”科之。纵有得第者多,并不合共相准折。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於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负殿应附而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致考有升降者,罪亦同。)【疏】议曰:“考校”,谓内外文武官寮年终应考校功过者。其“课试”,谓贡举之人艺业伎能,依令课试有数。若其官司考、试不以实及选官乖於所举本状,以故不称职者,谓不习典宪,任以法官;明练经史,授之武职之类: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负殿应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为一负,公罪二斤为一负,各十负为一殿。
”校考之日,负殿皆悉附状,若故违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者,谓蒙别敕放免,或经恩降,公私负殿并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赃贿入己,恩前狱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并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升降者,得罪亦同,谓与考校、课试不实罪同,亦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
失者,各减三等。(馀条失者准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与同罪。【疏】议曰:“失者,各减三等”,谓意在堪贡,心不涉私,不审德行有亏,得减故罪三等。自“试不及第”以下,“应附不附”以上,失者又各减三等。“馀条失者准此”,谓一部律内,公事错失,本条无失减之文者,并准此减三等。承言不觉,亦从贡举以下,承校试人言,不觉差失,从失减三等上更减一等,故云“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亦从贡举以下,知非其人,或试不及第,考校、课试知其不实,或选官乖状,“各与同罪”,谓各与初试者同罪。
93.刺史县令私出界
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经宿乃坐。) 【疏】议曰:州、县有境界,折冲府有地团。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经宿乃坐”,既不云“经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经宿,即合此坐。 94.在官应直不直
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疏】议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昼夜不相须,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若点不到者,一点笞十。(一日之点,限取二点为坐。)【疏】议曰:内外官司应点检者,或数度频点,点即不到者,一点笞十。谓一日之内,点检虽多,止据二点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点检,每点不到。
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点科之,罪又重於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皆来,每点不到,欲科何罪?答曰:八品以下,频点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点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初虽累点罪重,点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初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点,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95.官人无故不上
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虽无官品,但分番上下,亦同。下条准此。) 【疏】议曰:官人者,谓内外官人。“无故不上,当番不到”,谓分番之人,应上不到。注云“虽无官品”,谓但在官分番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条准此者,谓“之官限满不赴”及“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虽无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边要之官”,谓在缘边要重之所,无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 96.之官限满不赴
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疏】议曰:依令,之官各有装束程限。限满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还,准不赴任之程,减罪二等。其有田苗者,依令“听待收田讫发遣”。无田苗者,依限须还。 97.官人从驾稽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