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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导航地图-第42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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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 【疏】议曰:“官人”,谓百官应从驾者。流外以下应从人,亦同官人之罪。其书吏、书僮之类,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违不到及从而先还者,虽不满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加罪一等。
98.大祀不预申期
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 【疏】议曰: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或车驾自行,或三公行事。斋官皆散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诫。二十日以前,所司预申祠部,祠部颁告诸司。”其不预申期及不颁下所司者,杖六十。即虽申及颁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废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
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全阙,谓一坐。) 【疏】议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一事阙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阙,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虽从大祀受祭,若有少阙,各依中、小祀递减之法。阙坐更多,罪不过此。馀祀阙坐,皆准此。
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递减二等。(凡言祀者,祭、享同。馀条中、小祀准此。)【疏】议曰:依令:“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於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无正寝者,於当家之内馀斋房内宿者,亦无罪。皆不得习秽恶之事。故《礼》云:“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
”致斋者,两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无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皆於郊社、太庙宿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减大祀二等,小祀减中祀二等,故云“各递减二等”。
【疏】议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馀条中、小祀准此”,但在中祀有犯,皆减大祀二等;小祀有犯,皆减中祀二等。谓下条“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贼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类,本条无中、小祀罪名者,准此递减。
99.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疏】议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丧,亦不得问疾。刑谓定罪,杀谓杀戮罪人,此等文书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罚杖、笞。违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杀、决罚事奏闻者,杖六十。若在致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递减二等。100.祭祀朝会失昏违仪诸祭祀及有事於园陵,若朝会、侍卫,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
(谓言辞喧嚣,坐立怠慢乖众者,乃坐。)【疏】议曰:称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於园陵”,谓谒陵等事;“若朝会”,谓百官朝参、集会;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注云“谓言辞讠宣嚣,坐立怠慢”,谓声高讠宣闹,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与众乖者,乃坐。
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疏】议曰:“应集”,谓“祭祀”以下及馀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颁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独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101.庙享有丧遣充执事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疏】议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於庄公。”其有缌麻以上惨,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
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丧者,勿论。即有丧不自言,而冒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