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径改。
四一三 沈丰为零陵太守,为政慎刑重杀,爱民养化〔一〕。(姚。王。汪。黄) ──书钞卷七五
〔一〕 诸辑均入上条,而脱注出处。又「零」原误作「广」,据上条径改。
四一四 为零陵太守,吏有阴过,长假还家。(王。汪。黄)─ ─书钞卷七四
四一五 沈丰为零陵守,有三黄龙望府中〔一〕。(姚。汪。黄)──书钞卷七五
〔一〕 此条俞本未注书名。孔本亦然,又仅作「黄龙望虎」,「虎」当系「府」之讹。今依三辑例,暂列于此以俟考。
四一六 甄丰恻隐之恩,发于自然〔一〕。(孙。王。汪。黄)──文选卷四二吴质答东阿王书注
〔一〕 汪辑疑「甄」系「沈」之讹,附于丰传。今从之。
四一七 陈留百里嵩,字景山,为徐州刺史。境遭旱,嵩〔出巡〕行部〔一〕,传车所经,甘雨辄澍〔二〕。东海(金)〔合〕乡、祝其二县〔三〕,僻在山间,嵩传驷不往,二县不得雨。父老干请〔诉曰:「人等是公百姓,独不迂降。」乃回赴之〕〔四〕,嵩曲路到二县,入界即雨,〔随车而下〕〔五〕。(姚。王。汪。黄)──御览卷二五六 ○ 类聚卷五○ 御览卷一○ 书钞卷三五类聚卷二 事类赋注卷三
〔一〕 据书钞卷三五、御览卷一○、事类赋注卷三补。
〔二〕 「澍」本作「●」。集韵曰:「澍或作●。」类聚卷五○ 作「注」,亦可通。类聚卷二则作「至」,误。
〔三〕 据御览卷一○、事类赋注卷三及续汉郡国志改。
〔四〕 据事类赋注卷三补。御览卷一○亦有此句,无末「之」字。
〔五〕 据事类赋注卷三、御览卷一○补。
四一八 百里嵩为徐州刺史,甘露再降厅事前树。(姚。王。汪)──类聚卷九八
四一九 山阳百里嵩为济南相〔一〕,甘露降于郡 鸩帝嘉之〔二〕,征祥拜大鸿胪。(姚。王。汪。黄)──类聚卷九八 ○ 御览卷二三二
〔一〕 御览卷二三二引作「白嵩字季山」,误。
〔二〕 御览卷二三二作「安帝嘉其致瑞」。下句无「祥」字。
四二○ 祗为别驾〔一〕,●素清白〔二〕,以俭厉俗,在官不迎妻子,俸禄不使有余。(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三
〔一〕 祗为别驾,诸引唯此一见,「在官」以下与他引作扬州刺史时事迹同,疑其有讹。
〔二〕 ●,体之俗字。汪辑作「休」,误。
四二一 巴祗字敬祖,为扬州刺史,在任不迎妻子〔一〕,俸禄不使有余〔二〕。(姚。王。汪。黄)──书钞卷七二 ○ 又卷三八(二) 御览卷二五六
〔一〕 书钞卷三八作「在官」。
〔二〕 此条以下,诸辑合为一条,文字多异,且诸条出处和次第均难明晰,不如分引之,故作如下编。
四二二 勃骸鹜祗字敬祖〔一〕,为扬州刺史,黑帻毁坏,不复改易,〔以水澡傅胶墨用之〕〔二〕。(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二七(二) ○ 书钞卷三八 类聚卷五○ 御览卷二五六 又卷六八七 书钞卷七二
〔一〕 书钞卷一二七陈本作蔡祖事迹,孙、黄二辑皆据以作蔡祖传,误。今从孔本。
〔二〕 据书钞卷三八补。说文曰:「澡,洗也。」又类聚卷五○ 作「以水渗曝用之」。
四二三 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一〕,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姚。王。汪。黄)──书钞卷三八 ○ 又卷七二 类聚卷八○ 初学记卷二五 御览卷二五六 又卷八七○ 类聚卷五○
〔一〕 类聚卷八○、初学记卷二五、御览卷八七○诸引「士」作「
客」。
四二四 王阜幼好经学,年十一,辞父母欲出就学,父母以阜少,不允。窃书负笈,乘跛马,后安定受韩诗。年十七,经业大就,声闻乡里〔一〕。(姚。王。汪。黄)──书钞卷一三九
〔一〕 孔本引书作东观记,文字多舛讹,语颇费解。而陈本作谢承书,故诸辑均据以引。然文句虽简略可读,恐非谢书之旧,录此以备考。
酷吏传
四二五 敕令诣太官赐食〔一〕。宣受诏出,饭尽,覆杯食机上。太官以状闻。上问宣,宣对曰:「臣食不敢遗余,如奉职不敢遗力。」(姚。王。汪。黄)──范书酷吏传注
〔一〕 时宣格杀湖阳公主苍头,帝敕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伏。帝以其强直不阿,循法无私,故赐食。
四二六 有白马一匹,兰舆一乘〔一〕。(姚。王。汪。黄)─ ─范书酷吏传注
〔一〕 宣卒,所遗之物唯此。姚之骃按:「宣身殁之后,一寒至此,真无欲可知,故能作强项令也,无欲则刚。」
四二七 黄昌字圣真,会稽人。得珍玩可食之物,归以进母。─ ─纬略卷六
四二八 黄昌,夏多蚊,贫无帱,佣债为作帱。(孙。汪。黄)──御览卷六九九
四二九 昌为宛陵令〔一〕,严毅好发奸伏。有盗车盖者,昌不言,密令人至贼家,掩取之,悉收一家,一时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