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緣對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說有對(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次總結
  問此中說何等有對答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三種有對。
次釋三對名義二

  初標列
  境界有對障礙有對緣有對。次簡釋三
初境界二
初釋義二

  初正敘
  境界有對者如經所說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
  次結顯
  已說境界當知已說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當知。
次簡體二

  初正簡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對五外界法界少分是無對。
  次引證
  如彼經說若視陸則不觀水如此廣說。

次障礙二

  初敘義
  障礙有對謂各各相對各各處障礙若彼有一則無第二住極微聚故障礙故可分別故緣處所故當知。
  次正簡
  八無對此中廣說七心界法塵。
三緣對二

  初敘義
  緣有對者心心法於境界轉應如是言。次簡體二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障礙有對耶。次正簡二
初相因重簡礙界二

  初立句總標
  應作四句。
  次約句正簡
  或境界有對非障礙有對七心界及心相應法界或障礙有對非境界有對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者五內界或非境界有對亦非障礙有對者法入所攝色無為不相應行。
次正簡緣對體二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對彼法緣有對耶。次簡取二

  初正取
  謂緣有對是境界有對。
  次簡除
  或境界有對非緣有對五內界。

  且夫名有召體之能。體有應名之實。就論尋對。名體無差。文義不濫。言境界者。納六根六識。取境不濫。各有分齊。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雖在所。體實取能。是故前境並在所簡。故文簡云。五外界。法界小分。是無對。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塵中。落謝五塵。及無作色。不相應行。三無為也。若法塵中。心數法。一分自屬此對收論云。眼與色對。乃至意與法對。此正示根識取境不濫之義。然取境之功。必須心數。所以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通有照境取境功能。為此對體。疏云五根七心。記云根識論對。並簡除塵境也。
  問。疏記不明心數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心。必兼王數。文雖不言。義須齊具。
  問。且取境不濫者。前五可爾。意根意識。通緣一切。約何分齊。為之不濫。
  答。忽爾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屬根。次念屬識)。功非前五。豈非意家。取境分齊耶。
  問。諸師章門。並以六根為能。六識為所。其義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須識。功用是齊。何得強分。況復論中。所對自是塵境。即非以識為所。但境在所簡。此則唯以有取境照境之能者。為之一類。以作對體也。
  問。取境照境。功能之義。論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論云。若彼有法。此有功能。涉法師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見聞覺知等。照境功能。即說彼法。為此法界。(彼文)此據古人所引。不妨親切。障礙者。即五根五塵。體是實質。形相方所。麤細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礙。論以七句釋義極詳。文云各各相對。疏云能所俱對色。據此以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礙之一義也。正論對體。但取色質拘礙者。為之一類。以應名題。七心心數法并法塵。並在所簡。文極分明。疏云五根五塵。記云根塵論對。並同論文。不須他謂。
  問。有以五根為能。五塵為所。義又如何。
  答。論疏雖有此義。亦是顯於障礙。不可據此。局論能所。如前已示。緣對者。即七心心數。緣慮籌度。為體。然緣慮之心。必托境起。故論云。心心法於境界轉。心即七心。法即心數。境界即六塵。轉即相續展轉。籌度之義。據此乃塵為所緣。但今所論。唯取體用。五根五塵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緣慮。並在所揀。
  問。何以論中。但揀五根。餘不言者。
  答。境界已揀。後不重明。況正出體。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見。餘並簡除也。疏云。能緣心。所緣有對者。心即論中七心。及心數法。緣慮籌度。王數功齊。疏不言數。理自可知。但云所緣。不明塵境者。意在揀除。故且克體。以應題目。
  問。記文云。能緣是意。所緣即法。即非揀除耶。
  答。記作斯示。深有旨哉。恐執文者。謂此緣對體。但思度非托境起。有違論文於境轉義。故特出所緣也。又俱舍云。心法執彼而起。彼於心心等。名為所緣。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證記文所緣即法之語。極為分曉。
  問。所緣乃塵境。記文。何云法。
  答。召境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為法。又復對境緣慮。境落法塵。疏云。一念色聲。眼耳所得。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