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耶。通二部出耶。
  答。曉疏鈔教本無分之旨。必應五部通一法出。無足疑矣。或果不從此說。且疏鈔所引傳法藏傳及方等文。懸記滅後。教分五部。
  斯還懸記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記窟內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義通五見者。
  如何說耶。若爾何以疏云。
  若據緣本。其流上座。又云。於上座部。搜括愽要。
  又資持云。於根本部中。隨己所樂。採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說唯出窟內耶。
  答。迦葉等五。乃窟內之人。雖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門。還以窟內之法。而為其主。故得曇無德等。依於窟內。採集成文。疏推四分緣本。故云於上座等。百年之內。未生異見。此等五師。但各集法。不相是非。雖本窟內之文。而無異外之見。通奉內外。如前已明。
  問。五部結集。百年將滿。分派各傳。出於何時。
  答。大論分部。須人法兩殊。初集之時。教部雖別。人同一和。後因異派。各傳方為分部。今之五部。結集之後。至四百年來。於十八部中。各因諍競。次第分出也。
  問。據下記及古人章文。引宗輪論疏百法鈔等。分二十部。皆有時節緣起。三百年中。於薩婆多部。分出一部。名曇無德。且空有之異。矢石相反。何以曇無德部。出於薩婆多耶。
  答。斯乃薩婆多部。先行於世。曇無德部。未有承用。忽於一日。婆多學徒。或議行事。或爭法相。有謂。曇無之是。薩婆之非。遂與朋黨。稟承曇無之法。故云從婆多出也。但是人從彼分故。乃法隨人顯。非如五部。從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彌沙迦葉遺等。例皆如是。有於所學部中。見異爭分者。如雪轉法上等。如百法鈔可見也。

  論僧體

  且僧體一科。自古為難者。只由三處祖文少異。致使學人。情見未融。今因對破他文。故乃會而釋之。
  問。戒疏(三上九紙)云。明僧體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為體。又義鈔云(上二六紙)論云。成實非色非心為體。今律家辨。僧是假名。攬四以成僧。四外無別體。業疏(一上)云。四人假用為僧之體等。如斯三文。何論同異。
  答。三文出體。一家建立。何有異耶。戒疏依論。體是非二。記家釋云。即目人假。鈔亦准論。先云非二。復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准上二文。乃以人假。為僧之體。即同業疏云。人假為體。及濟緣云。自推假體。故知僧以假為體等。是則三文。皆無異轍。奈緣人假。有濫非用。如不足數。非堪乘御者是也。故於業疏終窮教內。簡去非用。特顯堪為。故云假用為僧體也。又復對破初師。實法無用。假人有用。故此標顯。
  若爾又成異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異。業疏以假為體。體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濟緣云。人假為體。且偏舉耳。既云偏舉。必須兼用。方成僧體。若尋常所論。體乃用家之體。用乃體上之用。則體用義別。今就僧考體。故雙取假用也。
  問。依論出體。非二便周。何須言用。
  答。論雖出體。律必簡能。約律准論。出體方周。
  問。非二與人假。其義如何。
  答。諸小乘論。以世間一切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乃攝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種法。此十七法。體皆非二。其間名身一種。即攝人假。是則人假。體即非二。義無別也。
  問。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審此假。與人假何異。
  答。假體本同。於義有異。言體同者。無非皆是以無立名。為之假名。言義異者。此乃對前色心。體是實有。故指人為假。今四分以五陰法體皆是空。故名為假。
  問。假之與用。其體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見。泛論於用。乃是作為。屬於色法。此之言用。乃體上功能。雖則僧以人假為體。要須體相圓淨。具成僧之用。或有事起。稱體為之。故業疏云。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便能隨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無二。以應僧體。清淨無玷。實通假用等。此謂不來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此論用。亦無自體。還屬非二。若推所起。用從人假起。假從實法起。如業疏云。而用無別體。還以陰本實法為體。是也。
  問。對首心念。一二人法。還以假用為體否。
  答。據能成業。一人亦僧。假用為體。又復一人。乃能成眾之緣。故業疏云。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兼眾義等可見也。略辨如此。餘見別文。嘉定八年仲秋。在滄洲圓潔齋出。
雜心論出三有對文分二

  初結前標後
  已說記無記十二有對今當說。二正出三對分二

  初略總示
  十二界有對二界說少分(六根六識及心數法並境界對)十界(五根五塵障礙對也)七有對一少分亦然(六識意根為七心及一分心數法並緣對)說境界有對障礙及與緣。二廣簡釋二
初示三對正體二
初正出三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說有對法界少分亦說有對。
  次障礙
  又十色界說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