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也。
  問。疏之心字。一總七心。二總王數。記何特異。而云意法。
  答。非特異也。雜心第一。自有文云。緣有對者。意識於一切法也。所標意字。據文。似局一界。約義。則通諸心。一通心意。名別體同。二通五識。起必同時。即論云。眼識以意界為依者。
  何故不名意識。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依。以六識體展轉緣生故。意界即六識體。離是無餘等(據標師所引。未知何論)。三通王數。緣慮功齊。業疏云。言思其必是心等。如斯點擸。疏論記文。一無異轍。
  問。六識及心數。皆有緣慮之功。如何取別。
  答。前五則局。第六乃通。故論云。於色二識。即眼識。意識。共緣色境等(亦據他文所引。未知何論文也)。又復意家根識。通緣一切。現及過未。世出世間。有為無為。色心非色心等法。
  問。有以意根。為能對。心數為所對。其義如何。
  答。此但莊對偶之巧。而不知義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專於一義。今意根心數。緣慮功齊。何得強分。
  問。有云。意根心王為能。六識等數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已破。二者大小經論。諸師章藻。並以意根六識為王。思欲念等為數。彼以六識在數。妄之尤甚。
  問。有以七心。為能。六塵為所。如何。
  答。一往似順論文。以論有心心法於境界轉之語。再詳亦無可取。何耶。且論取體用齊者。為之對體。塵境體別。論已揀除。何不詳審。
  問。文揀對體。唯取用齊。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數法。跨涉前後耶。
  答。一者。五根體是色質。故歸障礙。又能生識取境。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數。以照境邊。入於境界。能緣慮邊。又入緣對。五塵唯色。但入障礙。假色無為。不相應行。體非上三。故並不入。
  問。取境緣慮。深淺如何。
  答。若約局論。次念取境。乃屬界對。相續緣慮。即是緣對。若約通論。取境之時。豈無緣慮。緣慮之時。豈無照取。是則。照取緣慮。二心間起。但照取時短。緣慮時長。照取則局。緣慮則通。局則唯在六塵。通則緣一切法。又局則唯對現境。通則通於過未。如此分之。不無深殘。
  問。三種皆云有對。其義如何。
  答。障礙中對。對即礙義。界緣二對。約境得名。但功取類齊。故境在所揀。是知對字。即類也。非對偶之對也。如前詳敘。豈不明耶。
  問。諸師章門。定約能所以論。有何過失。
  答。過失乃多。略陳三種。一者暗文。二昧名體。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論疏之文。並不局約能所。雖有所對。各乃揀除。詳如前示。茲得以略。昧名體者。境界據取照不濫。障礙約色質拘塞。緣對取籌慮思度。尅名論體。用體顯名。絲毫不濫。若局能所而論。則心色不分。名體滑混。何以顯假色之體。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對。本非他意。只欲顯無作假色之體。一非障礙實質。二無照取功能。三者不能緣慮。但緣假色。微隱難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義。推窮色心。非二之體。自然見矣。然彼諸師。不得此意。簡易而繁文。徑直而迂曲。徒涉言語之多。終昧假色之體。自迷迷他。知幾年矣。紹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受緣重關

  (謂依善戒。為後方便。一重關也。立圓受具。習後受大。兩重關也。特與註決)。
  事鈔(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發心我今求道(將欲受戒。先標所期。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當救一切眾生。眾生皆惜壽命(小乘唯專自利。此云救生。語似利他。然護彼命。意在全己。使無損他。還是自利。但諸行中。護生為要。故先標之)。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堅利。心無節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我今正心向道(立志決徹。絕無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為勝。望後為劣。如記可見)。解眾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於茲可見)。我為一切作津梁。亦能自利。復利他人(菩薩利他。有深有淺。諸經論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發心所期。戒隨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發心受戒。為成三聚戒故(上品發心。期在白四。納三聚也。後於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妄執者言。今白四受。為後方便。好細詳此文)。趣三解脫門。正求泥洹果(即斷惡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導眾生。令至涅槃(即度生誓也)。令法久住(行已度生護法。此三出家本務。三中度生冣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經。並引多論起慈悲心。專在救攝眾生。後第三羯磨之前。又囑云。心緣救攝眾生。并護佛法。是知度生護法。為僧己任。庶使正法。久住於世。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納法亘周。何能起行彌博。白四雖是小法。發大故即納三聚。此本宗通大之義也)。
  又羯磨經(上卷受戒篇正授戒體前)云。薩婆多論云。凡欲受戒。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戒。(乃至)汝無遮難。定得受戒。汝當依論發增上心。所謂救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