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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应请。 开遮者。若知不请令彼调伏。 果报者。不请则失闻熏益。障智慧种。请则常能不离正法。 理解者。观慧不现前。名不供给请法。 忏悔者。事不请。作法。理不请。无生。 修证者。入净心地菩萨。常法供养一切三宝。事请理请俱无犯。 性恶者。事恶。则如阇王之女。见大声闻而不起迎礼敬。理恶。则观于绝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请所请。
   (庚)第七不往听法戒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处。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若不至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一切处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别指俗地。山林等。别指僧地也。法毗尼经律者。法名轨持。毗尼名灭。意指所诠。经律二字。意指能诠。谓经诠法。律诠毗尼。然毗尼正翻为律。经亦训法训常。文言似复。义理须明。谓经律二种。世间共有。而世间之经。未必诠于正法。世间之律。未必诠于毗尼。惟佛经佛律中。明五种远离行相应。名之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诫。所谓是出离。非世法。是越度。非有爱。是无欲。非有欲。是无结。非有结。
是不亲近生死。非亲近。又五种出要行相应。名之为律。亦名为法。亦名佛所教诫。所谓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无厌。令易护。不难护。令易养。不难养。令智慧。不愚痴。是故名为法毗尼经律。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修。非局在声闻也。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嗔慢。是染污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
若护说者心。若数数闻。已受持。巳知义。若多闻。若闻持。若如说行。若修禅定不欲暂废。若钝根难悟难受难持。不往者皆不犯。七众同。大小略异如前说。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丘说法。杂外道义。有善比丘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复不名随佛教者。果报者。地持经云。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
三者不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解曰。智慧退减。不听之失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证四果。况实说正法耶。理解者。不历法观心。即是不往听法。忏悔者。
事不往。作法。理不往。无生。修证者。事往。应如常啼善财。理往。如石室观空。又菩萨成就游戏神通。能徧至十方听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离法。性恶者。不应以法更听于法。
   (庚)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说。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此具性遮二业。计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七众同。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丘戒。成重难。现身不复许入僧数。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理解者。除一乘圆理。其余皆名邪小。忏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须一心无生。修证者。位不退人。永不计外。行不退人。永不计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性恶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机。示同其计。
   (庚)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嗔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犯轻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圣人。三和尚。四阿阇梨。五僧。六父。七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