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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佛说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合注-明-释智旭-第44页

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师师相授不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已。请问先达。先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七众同犯。皆得说法故。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许僻说故。 惟遮不开。 果报者。悋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不悋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理解者。有修有证。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缘。皆名僻说。 忏悔者。事慢僻。作法。理慢僻。一心无生。 修证者。初果断事中慢僻。圆住断理中慢僻。 性恶者。我为法王。于法自在。随智随情。种种僻说。
(庚)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一向习外。性遮二业。是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萨比丘比丘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故戒本经云。若菩萨。于如来波罗提木叉中。毗尼建立遮罪。护众生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广。同声闻学。何以故。声闻自度。乃至不离护他。何况菩萨第一义度。又复遮罪住少利少作少方便者。菩萨不同学此戒。谓一者从非亲乞衣。二者受自恣与。三者多受鉢。四者自乞缕令织。五者卧具坐具。六者金银。惟此六戒。声闻遮其自为。菩萨开其为他。则其余二百四十四戒。皆须同学明矣。设不学不持。则既犯比丘戒。亦犯菩萨戒。厥罪比声闻加一等。以是菩萨比丘。不同菩萨沙弥等故。即菩萨沙弥。亦须同学十戒。并威仪法。以非菩萨优婆塞故。若不学不持。比声闻沙弥亦加一罪。盖七众受此菩萨戒时。即举五戒。十戒。六重六随。二百五十戒等。一切转为无尽戒体。皆为菩萨之所应学。故经文但云学二乘阿毗昙者犯罪。不言学毗尼者犯罪。以毗尼乃大小通途。原不单属二乘故也。 七众同制。各有所急。比丘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此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婆塞戒。余力方许徧习。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以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异者。大不学毗尼犯。小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理解。忏悔。修证。同第八戒。 性恶者。邪小究竟即大。
(庚)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物。莫无度用。如自已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物者。犯轻垢罪。
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直院。教化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比丘比丘尼全犯。余五众未知僧事。不犯。设充职事。亦犯。 大小俱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观解者。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财。 忏悔者。不善知事。作法。不善知观。无生。 修证者。无疑解脱。能和事诤。能守事财。圆初住。能和理诤。能守理财。 性恶者。兴般若兵杖。与一切法战。是名乱众斗诤。等赐诸子白牛大车。是恣用三宝物。
(庚)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