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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易禅解---第11页

则违性而凶。利见大人。所以复性也。不利涉大川。诫其逐流而违性也。佛法释者。夫善养蒙之道。以圆顿止观需之而已。若烦恼习强。不能无自讼之功。讼者。忏悔克责。改过迁善之谓也。有信心而被烦恼恶业所障窒。当以惭愧自惕其中而吉。若悔之不已。无善方便。则成悔盖而终凶。宜见大人以决择开发断除疑悔。不利涉于烦恼生死大川而终致陷没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刚而无险。则不必自讼。险而无刚。则不能自讼。今处烦恼险恶窟中。而慧性勇健。所以有自讼改过之心也。所谓有孚窒惕中吉者。以刚德来复于无过之体。仅取灭罪即止。不过悔以成盖也。所谓终凶者。悔箭入心。则成大失。故不可使其成也。所谓利见大人者。中正之德有以决疑而出罪也。所谓不利涉大川者。心垢未净。而入生死海中。必至堕落而不出也。约观心者。修慧行名见大人。修禅定名涉大川。需约无过之人。故可习定。讼约有过之人。习定则发魔事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亦太极。水亦太极。性本无违。天一生水。亦未尝违。而今随虚妄相。则一上一下。其行相违。所谓意欲洁而偏染者也。只因介尔一念不能慎始。致使从性所起烦恼。其习渐强而违于性。故君子必慎其独。谨于一事一念之始。而不使其滋延难治。夫是之谓善于自讼者也。佛法释者。是破法遍。谓四性简责。知本无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大凡善贵刚进。恶宜柔退。初六柔退。故为恶未成。改悔亦易。不过小有言而已。此如佛法中作法忏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刚而不正。不能自克以至于讼。然犯过既重。何能无损。但可逋逃。处于卑约。庶免灾耳。此如佛法中。比丘犯戒。退作与学沙弥者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佛法释者。自既犯戒而居下流。欲以小小忏悔而复上位。罪必不灭。且乱法门矣。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六三阴柔。不敢为恶。但谨守常规。小心翼翼。故得终吉。然是硁硁之士。恐不足以成大事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自立则不能。附人则仍吉。所谓倚松之葛。上耸千寻也。佛法释者。虽非大乘法门。若开权显实。则彼所行亦即是菩萨道。故必从上乘圆顿之解方吉。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九四亦是不正之刚。故不能自克以至于讼。然居干体。则改悔力强。故能复归无过。而悟性命渊微之体。是则反常合道。犹佛法中因取相忏而悟无生者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刚健中正。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乃至小罪。恒怀大惧而不敢犯。大善而吉之道也。佛法。则性业遮业。三千八万。无不清净者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过极之刚。不中不正。数数犯过。数数改悔。就改悔处。薄有惭愧之衣。犹如鞶带。就屡犯处。更无一日清净。犹如三褫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有过而改。名为惭愧。已不若无过之足敬矣。又何必至三褫而后为耻哉。此甚诫人不可辄犯过也。
(坎下坤上)
师。贞。丈人吉。无咎。
夫能自讼。则不至于相讼矣。相讼而不得其平则乱。乱则必至于用师。势之不得不然。亦拨乱之正道也。但兵凶战危。非老成有德之丈人何以行之。佛法释者。蒙而无过。则需以养之。蒙而有过。则讼以改之。但众生烦恼过患无量。故对破法门亦复无量。无量对破之法名之为师。亦必以正治邪也。然须深知药病因缘。应病与药。犹如老将。善知方略。善知通塞。方可吉而无咎。不然。法不逗机。药不治病。未有不反为害者也。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从之。吉。又何咎矣。
用众以正。谓六五专任九二为将。统御群阴。此王者之道也。兵者不得已而用之。犹药治病。故名为毒天下。佛法释者。师是众多法门。贞是出世正印也。能以众多法门正无量邪惑。则自利利他。可以为法王而统治法界矣。刚中则定慧庄严。随感而应。虽行于生死险道。而未尝不顺涅槃。以此圆顿妙药。如毒鼓毒乳。毒于天下。而九界之民皆悉从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地中有水。水载地也。君子之德犹如水。故能容阴民而畜坤众。容民即所以畜众。未有戕民以养兵者也。为君将者奈何弗深思哉。佛法释者。一切诸法中。悉有安乐性。亦悉具对治法。如地中有水之象。故君子了知八万四千尘劳门。即是八万四千法门。而不执一法。不废一法也。此是善识通塞。如抚之则即民即兵。失之则为贼为寇。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大司马九伐之法名之为